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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
  死者谢卓超和他人到被告太阳城公司开办的游泳池游泳,属生活消费范畴,谢卓超等四人与太阳城公司形成了消费和服务关系,该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该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谢卓超到太阳城公司的游泳池游泳,双方同时还形成以消费和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该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调整。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谢福星、赖美兰现已明确选择依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请求判令太阳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请求合法,应当支持。
  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死者谢卓超买票进入被告太阳城公司经营的游泳池后,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对服务质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服务合同内容,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和口头约定,但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行业要求和交易惯例,可以推定太阳城公司应承担提供安全游泳环境和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为履行这一附随义务,太阳城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照明设备,配备足额并称职的救生人员、医务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以便给游泳者提供安全的游泳环境;当发生溺水等事故时,救生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抢救,以便保障游泳者的人身安全。根据查明的事实,机械性窒息虽然能在很短时间内致人死亡,但死亡并非不可避免。如遇及时抢救,溺水者被救活的可能是存在的。由于太阳城公司提供的游泳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事故发生时救生人员又未在高台观察游泳池动态,以致没有发现谢卓超溺水,使谢卓超丧失了获得及时救助的机会。谢卓超被拖上岸后,救生人员虽然打了求救电话并按医生的指示施救,但已于事无补。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谢卓超是在接受太阳城公司有瑕疵的服务过程中死亡的,太阳城公司不能提供谢卓超是因自身过错致死的任何证据,因此可以推定谢卓超的死亡与太阳城公司的瑕疵服务具有因果关系。太阳城公司未尽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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