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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原告:叶璇。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兆光,该医院院长。
  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张忠晔,该出版社社长。
  被告:北京城市联合广告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惠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璇因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以下简称安贞医院)、人民交通出版社(以下简称交通出版社)、北京城市联合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发生肖像权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叶璇诉称:我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院星源激光医疗中心(以下简称激光中心)就脸部先天的青黑色斑痕进行治疗,治疗效果良好。2001年10月间,我发现被告交通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由被告广告公司经营的被告安贞医院的广告。该广告使用了我治疗脸部斑痕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后查《北京交通旅游图》已经十几次刊登这张照片,按地图上的记载,每次印数高达50万份。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我的肖像权。请求判令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我赔偿损失10万元。
  原告叶璇向法庭出示、提交了其在激光中心治疗脸部先天青黑色斑痕前后的照片和病历;2001年、2002年《北京交通旅游图》,其上刊登的广告中附有标志治疗前、治疗后的特定人眼部以下照片。
  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对原告叶璇所诉《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附有病案照片广告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安贞医院辩称:原告所诉的照片,是我院购买仪器设备时由供货方提供的。我院在委托被告广告公司发布的广告中,从病理角度使用了这张照片。这是一张局部照片,照片中人物的眼睛以上部分被遮挡,不能证明是原告。照片只占地图上很小一部分,不会带来严重影响,且我院使用这张照片也未获利,没有侵害原告的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交通出版社辩称:我社有发布广告的资格。原告所诉我社发布广告中附带的这张照片,根本无法辨认肖像人是谁。我社在刊发广告过程中已经依法尽了审核义务,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告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照片,反映的只是局部病理情况,看不出肖像人是原告。即使肖像人是原告,也只是原告的局部照片,不构成侵权。另外,地图上的印数,只反映预计的发行范围,不是实际发行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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