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丁锡方的数次供述,谈到在查看上坝村销售林木账时发现该村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后接受镇领导关于“不要抓人”的说情准备作行政处罚,并提出需要对上坝村的销售林木账作技术处理。这些供述,均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丁锡方是否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资格?2.丁锡方发现滥伐林木数量约600立方米以及接受镇领导说情并授意改账是否为本案事实?认定上坝村滥伐林木数量为17.9888立方米,是否为丁锡方擅自决定?3.以销售林木账作为测算、认定滥伐林木数量的依据,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任职文件和何国强、方元良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诉人丁锡方是宜兴市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有查办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职责,也受命代表林副业局赴上坝村调查滥伐林木情况。钟建良证实,宜兴市农工部等部门召开协调会,决定由宜兴市林副业局调查伏东镇上坝村的滥伐林木案,这个决定他已向丁锡方、顾惠忠汇报。丁锡方的供述和顾惠忠的证言印证了此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上坝村进行林业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宜兴市林副业局。因此,尽管宜兴市林副业局对上坝村滥伐林木一案未办立案手续,尽管顾惠忠作为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过此案的调查、写出过调查报告甚至宣读过行政处罚决定,都不能改变只有宜兴市林副业局才是上坝村滥伐林木一案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实质。丁锡方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
刑法第
四百零二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这一主体条件。
关于争议焦点二。顾惠忠、钟建良、徐仁友等人的证言以及查账底稿证明,丁锡方查看过上坝村的销售林木账并交给徐仁友测算,徐仁友将测算出的约600立方米这一数字告诉给丁锡方。王明君、范剑兴、钱景球等人的证言证明,丁锡方向伏东镇领导通报的上坝村滥伐林木数是600立方米,该数字与徐仁友测算的数字相符,也与丁锡方在侦查阶段所作的“通过查账知道上坝村滥伐林木约600立方米”的供述一致,足以证明丁锡方明知上坝村滥伐林木的数额巨大。正因为丁锡方掌握上坝村滥伐林木的实际数量,才会在向镇领导通报时发表“有人要负刑事责任”的言论,也才引起镇领导关于“不要抓人”的说情。钱景球的证言证明,丁锡方曾要求其改账,更印证王明君、范剑兴等人关于“丁锡方接受镇领导的说情并授意伏东镇改账”的证言属实。这些证据都证明,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改为行政处罚结案的责任人是丁锡方,丁锡方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中谈到:“他(指王明君)是党委书记,向我求情,要我帮忙出主意,我心里很高兴,看在他的情面上,我答应把滥伐数降到20立方米以下作行政处罚”,更将犯罪动机、心态交待得真实、彻底,且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吻合:原审据此认定丁锡方发现上坝村滥伐林木数额巨大,接受镇领导说情并授意改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