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宜兴市伏东镇上坝村滥伐林木一案,已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判决认定该村的滥伐林木数量为542.712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丁锡方的任职文件,证明丁锡方所任职务和任职时间。
2.无锡市多种经营管理局林政处副处长顾惠忠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接到群众举报后,顾惠忠到伏东镇上坝村进行了初查。后钟建良、丁锡方对顾惠忠说,宜兴市农工部的协调会已经确定该案由市林副业局负责调查。顾惠忠即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了宜兴市对此案的部分调查,并将自己参与踏查形成的部分现场图交给丁锡方。丁锡方查看过上坝村的销售林木帐,但未向顾惠忠通报查账情况。宜兴市林副业局后来以顾惠忠交给丁锡方的那个部分现场图为依据,测算出上坝村滥伐林木数量并对该村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是由顾惠忠宣布的。
3.宜兴市林副业局林政科副科长钟建良2001年11月9日、16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1年4月17日,宜兴市农工部召开的部门协调会决定,伏东镇上坝村滥伐林木一案由宜兴市林副业局负责调查。第二天,钟建良向顾惠忠、丁锡方汇报了会议内容。后由丁锡方负责主办该案。
4.徐仁友的证言和查账底稿,证明上坝村伐木的立方数,是徐仁友按丁锡方提供的该村林木销售情况测算出来的。
5.钱洪涛的证言和现场图,证明踏查现场图是顾惠忠委托钱洪涛转交给丁锡方的,以及现场图所画内容。
6.宜兴市林副业局原局长何国强、副局长方元良的证言,证明丁锡方向他们汇报的上坝村滥伐林木数为18立方米左右,根据这个汇报决定对上坝村予以行政处罚。该案的调查报告由丁锡方所作。
7.伏东镇党委书记王明君、原党委副书记范剑兴2001年11月8日、13日的证言。证明丁锡方向他们通报上坝村滥伐林木案的查处情况时称,该村1999年、2000年共滥伐林木600多立方米,有关人员要判刑;王明君提出”人不能抓”后,丁锡方承诺以滥伐最严重的两块地计算出的滥伐数17立方米来进行处理,并要求将该村的销售林木账调整到与其所定的滥伐林木数一致,以后丁锡方多次催问过改账一事。
8.钱景球的证言,证明2001年4月18日钱景球将上坝村的林木销售账交给丁锡方查看,后丁锡方和范剑兴等向钱景球提出改账的要求。
9.宜兴市林副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1年4月27日,宜兴市林副业局以上坝村滥伐林木17.9888立方米,对该村进行行政处罚。
10.宜兴市人民法院(2002)宜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坝村滥伐林木数为542.721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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