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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据此,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8日判决:
  被告人丁锡方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丁锡方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1.我只是陪同上级部门无锡市多种经营管理局的顾惠忠调查伏东镇上坝村滥伐林木案。对上坝村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是按上级部门的指令作出的,并且是由上级部门派出人员顾惠忠宣布的,我不是查办主体,不符合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2.认定我发现滥伐林木数量600多立方米和接受镇领导说情、授意改账,没有事实根据;3.根据顾惠忠交给我的现场调查图,我才计算出滥伐林木的数量为17.9888立方米,这个数量不是我擅自决定的;我向本局领导汇报过这个数量,没有隐瞒事实真相,没有徇私舞弊;4.以销售账计算上坝村的滥伐林木数,依据不当。丁锡方的辩护人除提出与丁锡方相同的意见外,还提出:无锡市多种经营管理局掌握着伏东镇上坝村滥伐林木案的线索,并直接对该案进行调查,后来也是他们向江苏省农林厅作了处理情况汇报,而宜兴市林副业局从未正式对该案立案查处。以上表明,宜兴市林副业局以及丁锡方不是查办本案的主体,丁锡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二审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丁锡方的辩护人为证明丁锡方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向二审法庭提交了无锡市多种经营管理局起草的《关于伏东镇上坝村滥伐林木情况调查及处理意见》和江苏省农林厅群众来信登记转办单,用以证明该案由无锡市多种经营管理局查处;证人顾惠忠的证言、踏查现场图、证人徐顺发2002年1月16日的证言、证人钟建良2002年1月17日的证言,用以证明顾惠忠等参与了该案调查;证人王春山《关于伏东上坝滥伐林木案卷签批的说明》,用以证明宜兴市林副业局对该案的立案手续是事后补办;宜兴市林副业局的行政处罚意见书,用以证明丁锡方不是该案承办人。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的检察员认为:上诉人丁锡方作为宜兴市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具有查处林业违法案件的职责。其在负责查办伏东镇上坝村滥伐林木案件中,明知上坝村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应受刑事处罚,但出于私心,答应镇领导的说情并提出改动林木销售账,以减轻有关人员的责任。丁锡方的行为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定罪量刑正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1997年7月,上诉人丁锡方任宜兴市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2001年2月,无锡市多种经营管理局接到关于宜兴市伏东镇上坝村滥伐林木的举报后,派该局林政处副处长顾惠忠到该村初查。同年4月17日,宜兴市信访局、农工部等单位协调决定,由宜兴市林副业局负责查处此案。4月18日上午,丁锡方和顾惠忠等人到上坝村调查,丁锡方查看了该村1999年和2000年的销售林木账,初步测算出该村二年内滥伐林木约600立方米。当日下午,丁锡方因事离开,由顾惠忠等人对群众举报滥伐情况严重的部分林地进行了实地踏查并画了三份现场图。事后,顾惠忠将现场图交给丁锡方。4月20日,丁锡方向伏东镇领导通报上坝村滥伐林木案查处情况时表示,上坝村滥伐林木情节严重,有关人员会受到刑事处罚。镇领导要求“不要抓人”,丁锡方接受说情,还承诺将认定的滥伐林木数降至20立方米以下,以行政处罚结案,并让镇领导根据其为作行政处罚确定的滥伐林木数,对上坝村的销售林木账进行技术处理。之后,丁锡方隐瞒初步测算上坝村滥伐林木约600立方米的调查情况,根据顾惠忠交给他的现场图,测算出这些地块内滥伐的林木数是17.9888立方米,以此作为查处结果,向本局领导与顾惠忠作了汇报。宜兴市林副业局根据丁锡方汇报的滥伐林木数量,于4月27日决定对上坝村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由顾惠忠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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