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锡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锡方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锡方在查处宜兴市伏东镇上坝村的滥伐林木案件时接受说情,擅自将本应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行政处罚处理,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
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顾惠忠、潘德场、钱景球等证人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1年4月18日下午,丁锡方等人到伏东镇审计办,由丁锡方调查上坝村1999年和2000年销售林木账的情况,有关查账底稿可印证这一事实。
2.伏东镇领导王明君、范剑兴等证人的证言和会议记录,主要内容是:丁锡方于4月20日通报上坝村滥伐林木案时,称该村超伐600多立方米,村负责人要负刑事责任。当镇领导要求不追究村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时,丁锡方表示可进行技术处理,对上坝村作行政处罚,但需要改动销售林木的账。
3.宜兴市林副业局方允良、何国强等证人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丁锡方未向其汇报查处上坝村滥伐林木的真实情况。
4.李小金、郑心煜等证人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上坝村销售的林木,均为砍伐本村的林木。
5.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宜兴市林副业局认定上坝村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7.9888立方米,因此给予相关处罚。
6.上坝村销售林木汇总表及补充材料,主要内容是:上坝村1999年和2000年销售林木的品种、单价、数量、金额。
7.宜兴市林副业局出具的关于本市范围内松、杉、杂树重量与蓄积换算标准的说明。
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交了丁锡方的任职文件、本案发案经过和丁锡方的供述等材料。
被告人丁锡方辩称:上坝村滥伐林木案件是由江苏省无锡市多种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多种经营管理局)管辖的,并非由我查处,责任不能由我承担。
丁锡方的辩护人提出:1.上坝村的滥伐林木案件是由无锡市多种经营管理局查处的,丁锡方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2.把上坝村销售林木的重量换算成立木蓄积量,这种计算滥伐林木数量的方式和换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上坝村2000年实际超伐数量仅是88.8立方米;3.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坝村滥伐林木的数量够不上追究刑事责任,故丁锡方的行为不属情节严重,构不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