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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的管理和监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因此,认定有关节目是否构成广告、是否构成违法广告、以及如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彭学纯认为上海市有线电视台播出节目属于违法广告,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对该广告予以行政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公众所理解的广告,就是以一定的方式通过媒体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单位的宣传和介绍。从庭审播放的上海市有线电视台专题节目《共和国之歌一一献给人民功臣》来看,尽管录制的光盘声音不清晰,但画面反映出节目中不仅有对411医院院长章某的事迹介绍,还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介绍其诊疗方法和疗效,画面上还三次出现411医院名称的特写镜头。该节目反映的信息既有医务人员工作事迹的介绍,又有医务人员医术和医疗专长的介绍,其宣传医院和医院服务的用意十分明显,彭学纯有理由得出该节目属于医疗广告的结论。因此,原审认定该专题报道从形式上具备了认定为医疗广告的基本特征,并无不当,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商局以该节目不构成广告而不予查处的理由不成立。工商局虽然将不予立案查处的理由告诉了彭学纯本人,但由于工商局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的行政职责,未能够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故原审判决认定工商局应对该节目进行查处,亦无不当,可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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