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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该如何认定医疗广告以及上海有线电视台播出的有关411医院的节目是否应认定为医疗广告。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工商局作为上海市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活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1993年9月27日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3月1日在工商广字(2001)第57号答复中进一步明确,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从彭学纯提供的电视节目内容可以看出,该专题报道从形式上具备了上述规定认定医疗广告的基本特征,工商局对彭学纯的投诉应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其本人。综上所述,彭学纯要求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02年12月9日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上海有线电视台戏剧频道2000年8月16日20时播出的专题报道节目是否构成违法医疗广告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并将结果告知原告彭学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上海市工商局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有关电视专题报道主要是介绍海军医院院长等医务人员的事迹,虽然其中包括了关于骨病治疗的内容,但认定为广告依据不足;接到彭学纯的投诉后,已积极进行调查,将节目内容录制成了光盘交给其本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彭学纯,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彭学纯的诉讼请求。
  彭学纯辩称:上海市有线电视台过去从未播放过类似的节目,据了解该节目是411医院自行制作后送电视台的;该节目中明确说明了医疗机构的名称、医师的姓名、医疗的内容,故应认定为医疗广告,请求维持原判。
  庭审中,法庭再次播放了经录制的上海市有线电视台播出的有关411医院的节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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