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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

  1999年10月26日,被告东部医院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与本案有关的前期诉讼
  1999年7月20日,原告郭忠连以美园酒店、核疗养院、核劳服为被告,起诉请求偿付借款160万元。法院查明郭忠连所诉的美园酒店营业执照已被吊销,遂以所诉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郭忠连的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所涉借款的性质
  在原告郭忠连与美园酒店签订的《贷款协议书》中,有“利息以20%计40万元一次性扣除,到期后美园酒店还款200万元”的约定。此约定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其他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贷款协议签订后,原告郭忠连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美园酒店也向郭忠连出具了收到160万元的收款收据。这笔借款应认定为美园酒店向郭忠连的借款。被告东部医院虽主张这笔借款属于谢华东的个人借款,但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该主张不予采纳。
  二、关于涉案借款是否部分转化为投资款
  被告东部医院以其提交的证据1、2、5、6主张,原告郭忠连已经将其借款中的100万元作为给美园酒店的投资款,并因此担任了美园酒店的美方董事,分工负责工程及相关事宜,虽不拿薪水但经常有1—2万元的支出花销,还掌握了公司印章,不应再要求偿还这部分投资款。
  原告郭忠连称,从未将借款当作投资款,也没有得到过美园酒店5%的股权,不知道美园酒店高级主管工作分工的决定,收到的印章只是谢华东给的美国公司的一个公章,不是美园酒店的公章。
  经查,在美园酒店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美园酒店法定代表人谢华东确实有将原告郭忠连借款中的100万元作为向美园酒店投资的意向,但因没有得到郭忠连的同意而未实施,100万元仍为借款。
  三、关于核疗养院以及核劳服应否承担本案借款的偿还责任
  美园酒店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联营各方。原告郭忠连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核疗养院以及核劳服未按约定将价值782万元的第三疗养区大楼和餐厅等房产作为出资投入到美园酒店,应当承担投资不到位的清算责任。被告东部医院主张核疗养院以及核劳服已承担了投资不到位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故该主张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市卫生局应否偿还核疗养院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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