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议签订后,原告郭忠连于1996年8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美园酒店160万元,美园酒店当日出具了收到 160万元的收据。该款于8月14日由美园酒店的法定代表人谢华东支出,至今未还。
二、美园酒店的设立和注销、吊销经过
1993年9月11日,核疗养院的下属单位核劳服与美籍华人谢华东签订合同,拟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美园酒店。合同约定,美园酒店注册资金为500万美元,双方共出资652万美元。其中,核劳服以核疗养院内的第三疗养区大楼、餐厅(价值782万元)和大楼周围127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使用价1651万元),作价422万美元为中方总出资额。政府每年应征收的土地使用税,由美园酒店支付。谢华东以美国第一饮料食品公司代表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上未加盖美国第一饮料食品公司的印章。
1994年1月14日,美园酒店登记成立,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谢华东,执照期限自199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1994年4月4日,青岛市土地管理局颁发青国用(94)字第0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127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人变更为美园酒店,该证的使用期限为199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除此以外,核劳服未按约定把第三疗养区大楼、餐厅作为出资投入到美园酒店。
1996年10月9日,核疗养院向青岛市规划局发出的公函称:“美园酒店是我院与美国第一饮料食品公司合作兴办的星级涉外宾馆。我院以房地产作为投入。因我院房产不能满足酒店的使用功能,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在我院原大楼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现由美园酒店到您处办理有关报建手续。”
1997年12月17日,核疗养院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出核青疗(97)第50号《关于停止办理美园酒店一切审批手续的求助报告》,称:“我院于1993年5月与美籍华人谢华东先生签署了使用我院第三疗养区房产合作兴办美园酒店的合同。因对方根本无力投资合作且违规操作,现酒店未见雏形就已发生巨大债务。我院正积极与对方联系,以解决合同问题。为使中方损失不再扩大,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停止给美园酒店办理一切手续,待对方从境外引进资金并赔偿已给国家造成的巨额损失后,由我方会同对方共同申报。”
1998年11月24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美园酒店发出《限期注销通知书》,称:“经查,你公司资金逾期未出,现限期你公司三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4月16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青工商企检处字(1999)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因美园酒店合营各方未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决定吊销美园酒店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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