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市政府于1999年8月11日发出的《关于将核疗养院交由市卫生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
被告市卫生局辩称:本被告只是市政府的一个下属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文件履行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本被告既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也没有受领核疗养院的财产,与原告所说的借款无任何联系。原告要求本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东部医院辩称:1.原告的证据虽证明美园酒店曾借过一笔款,但从借款去向看,这笔借款是美园酒店法定代表人谢华东的个人借款,与美园酒店无关。2.有证据表明,原告已将这笔借款的一部分作为其向美园酒店的投资,不应要求美园酒店偿还。3.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承担的.投资不到位还款责任,是以其不到位的投资额为限。在本案之前的纠纷中,核疗养院和核劳服均已对美园酒店承担了投资不到位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所以不应让核疗养院再承担其它责任。4.本被告是根据市政府行政决定设立的新法人,不是由核疗养院变更而来,与核疗养院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单位。接收核疗养院的财产是市政府的行为,清偿核疗养院的债务也是市政府的许诺,与本被告无关。本被告没有义务承担偿还核疗养院债务的责任。原告请求本被告还款,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东部医院提交以下证据:
1.郭忠连于1997年4月25日出具的“收到谢华东公司公章1枚”的收到条复印件;
2.美园酒店于1998年6月22日制作的《关于公司高级主管工作分工的决定》的复印件,文中有“郭忠连先生负责工程及相关事宜”字样;
3.市政府于1999年8月11日下发的《关于将核疗养院交由市卫生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
4.东部医院《医疗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2000年1月19日会见谢华东笔录的复印件,笔录中有谢华东称实收郭忠连160万元,郭忠连以其借款中的100万元作为对美园酒店的投资,郭忠连的投资占美方投资5%、任美方董事,郭忠连虽不拿薪水但经常有1—2万元支出花销等内容的记载;
6.临朐县公安局于1998年12月10日询问郭忠连的询问笔录复印件,笔录中有郭忠连称实际借给谢华东160万元,谢华东只答应给其5%股权等内容的记载。
经质证、认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查明:
一、本案的借款经过
1996年8月8日,原告郭忠连与美园酒店签订《贷款协议书》,约定:美园酒店向郭忠连借200万元,借期1年,年息20%,美园酒店以其多功能厅的经营权作为抵押;年息20%计40万元一次性扣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3日内,郭忠连将160万元划入美园酒店账户后生效;借款到期后,美园酒店还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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