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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

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郭忠连。
  被告:山东省青岛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该局局长。
  被告:山东省青岛市东部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世浩,该院院长。
  原告郭忠连因与被告山东省青岛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被告山东省青岛市东部医院(以下简称东部医院)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郭忠连诉称:青岛美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园酒店)曾与原告签订合同,向原告借款160万元(以下货币单位除注明的以外,均为人民币),该款到期未还。美园酒店因股东投资不到位,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投资不到位的股东核工业青岛疗养院(以下简称核疗养院)及其下属单位核工业青岛疗养院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核劳服),现在已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接管,交给被告市卫生局管理。市卫生局以核疗养院和核劳服的财产,组建了被告东部医院。二被告既然受领了核疗养院与核劳服的财产,就应当为他们了结债务。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16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郭忠连与美园酒店于1996年8月8日签订的《贷款协议书》;
  2.郭忠连于1996年8月12日向美园酒店转款160万元的转账证明;
  3.美园酒店于1996年8月12日给郭忠连出具的收到160万元收据;
  4.原核疗养院、核劳服与谢华东于1993年9月11日签订的《中美合作兴办“青岛美园酒店”有限公司合同》复印件;
  5.青岛市土地管理局于1994年1月5日颁发的青国用(94)字第0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1995年8月8日青岛市规划局编号9510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美园酒店于1996年9月10日报给青岛市规划局的《关于美园酒店扩建工程更改规划定点方案的申请报告》复印件;
  8.核疗养院于1996年10月9日向青岛市规划局出具的公函;
  9.核疗养院于1997年12月17日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出的核青疗(97)第50号《关于停止办理美园酒店一切审批手续的求助报告》;
  10.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1月24日向美园酒店发出的《限期注销通知书》;
  11.市政府于1998年12月28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接收核疗养院的函》复印件;
  12.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4月16日发出的青工商企检处字(1999)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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