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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另查明,中国民航总局曾于2000年4月下发《关于各航空公司2000年全部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旅客客票的通知》,要求国内各航空公司均应在2000年内安装BSP自动打票机,今后全部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旅客客票,废除手写机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上海至厦门机票两张、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各航空公司2000年全部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旅客客票的通知》等证据证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原告杨艳辉为从上海赴厦门,购买了被告南航公司的客运机票,客运机票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据。自杨艳辉取得南航公司的客运机票时起,杨艳辉与南航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即告成立,杨艳辉与南航公司是该客运合同的主体。被告民惠公司只是根据代理合同为南航公司代销客运机票,并非客运合同的主体。
  合同义务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分。给付义务是债务人根据合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是在给付义务以外,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需债务人履行的其他义务。合同法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合同法对附随义务作出的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明白无误地向旅客通知运输事项,就是承运人应尽的附随义务。只有承运人正确履行了这一附随义务,旅客才能于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集合,等待乘坐约定的航空工具。上海有虹桥、浦东两大机场,确实为上海公民皆知。但这两个机场的专用代号SHA、PVG,却并非上海公民均能通晓。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南航公司,应当根据这一具体情况,在出售的机票上以我国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标明机场名称,或以其他足以使旅客通晓的方式作出说明。南航公司在机票上仅以“上海PVG”来标识上海浦东机场,以致原告杨艳辉因不能识别而未在约定的时间乘坐上约定的航空工具,南航公司应承担履行附随义务不当的过错责任。自动打票机并非不能打印中文,机票上打印的“上海”、“厦门”等字,便是证明。虽然“全部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机票”是中国民航总局的规定,但怎样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执行规定的结果能更好地为旅客提供服务,更好地履行承运方在承运合同中的义务,却是作为承运人的南航公司应尽的职责。南航公司关于是“按照中国民航总局的规定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自动打票机无法在机票上打印中文机场名称,故用机场代码PVG标明”、“作为承运人已尽到义务”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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