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原告:杨艳辉。
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志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民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继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艳辉因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上海民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惠公司)发生客运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艳辉诉称:春节前为与校友聚会,我通过电话向被告民惠公司预订一张去厦门的机票,并言明要在上海虹桥机场登机。民惠公司工作人员第二天送票上门时,没有特别说明登机的地点不是虹桥,机票上载明的出发地是“上海PVG”。当我按时赶到虹桥机场时,才发现此次航班是在浦东机场乘坐。我当即要求南航公司驻虹桥机场的办事处签转,办事处工作人员说这是九折购买的机票,不能签转,可以退票后改乘其他航班。不得已我申请退票,同时购买了当日另一航班的全价机票,在机场滞留了六小时之久才到了厦门。返回上海后,我到南航公司办理退票手续,又被告知按规定只能退还票面金额的80%。我认为,我退票和不得不在机场滞留六小时,完全是被告不明确告知乘机地点造成的。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给我退还全额机票款770元,赔偿我的经济损失700元,判令二被告在其出售的机票上标明机场名称。
被告南航公司辩称:按照中国民航总局的规定,南航公司的机票都是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自动打票机无法在机票上打印中文机场名称,故用机场代码PVG标明。作为承运人,南航公司已尽到自己的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民惠公司辩称:本公司代销的机票上用代码PVG标明了机场名称,这是严格按照中国民航总局的规定进行的操作。机票上没有以中文标明机场名称,并非被告的责任。原告是上海人,应当知道上海有两个机场,机票上有PVG和SHA的区别。不知道PVG和SHA代表哪一个机场,可以通过电话询问。原告声称未乘坐此次航班,是因机票上没有机场的中文名称,但没有以证据来证明这两件事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民惠公司是机票销售代理商。原告杨艳辉在民惠公司购买被告南航公司的上海至厦门九折机票一张。机票载明:出发地是上海PVG,出发时间是2003年1月30日16时10分,票价770元,不得签转。机票上还载明航空旅客须知,其中有“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等内容。杨艳辉到上海虹桥机场出示这张机票时,机场工作人员告知其应到上海浦东机场乘坐该航班。因已来不及赶赴浦东机场,杨艳辉要求签转,又被告知其所持机票是打折购买的机票,不得签转。15时零4分,杨艳辉在南航公司驻虹桥机场办事处办理了申请退票的手续,并以850元购买了当日21时上海至厦门的全价机票。返回上海后,杨艳辉主张全额退还票款,南航公司让其到民惠公司退票,而民惠公司则表示要退票必须按票价的20%扣除手续费,要全额退还票款只能由出票人南航公司办理。杨艳辉认为南航公司、民惠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