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首先,被告人姚国建、何振伟虽然是登封市公安交警大队的临时聘任人员,并且是以警察身份实施犯罪,但他们的职务是在市区的交通警亭上纠正交通违章,没有权力到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乡村路段处罚过往车辆。到这些地方私自处罚司机,不是其职务上的便利;以警察身份实施犯罪,正是诈骗犯罪中常见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犯罪手段。其次,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而姚国建、何振伟侵犯的,却是过往司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姚国建、何振伟与被告人冯小强共同贪污80余万元未遂,罪名和理由都不能成立。姚国建、何振伟、冯小强以及姚国建的辩护人在此问题上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刑法第
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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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河南省财政厅和登封市交通警察大队都属于国家机关,“河南省财政厅罚没收据专用章”、“登封市交通警察大队收据专用章”是这两个国家机关履行公务时使用的印章。本案证据虽然不能证明被告人惠国威自己动手伪造了这两枚国家机关的印章,但是能证明这两枚印章出自惠国威之手,惠国威知道这两枚印章是伪造的。惠国威明知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收了被告人冯小强给的400元款后就为其出力,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惠国威的行为触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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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惠国威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惠国威关于没有工具、技术和材料,根本不能伪造印章的辩解,不予采纳。
综上,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