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被告人冯小强利用被告人姚国建提供的票面金额50元的两张“河南省罚没款统一收据”做样,两次找人复制印刷了1.6万余张假收据,总票面值达80余万元;冯小强还通过被告人惠国威找人,伪造了“河南省财政厅罚没收据专用章”、“登封市交通警察大队收据专用章”各一枚。做好这些工作后,冯小强与姚国建协商,准备用假收据上路罚款。从2002年8月19日晚开始,姚国建勾结被告人何振伟,先后借用他人的地方牌照汽车,在登封市东金店库庄村路段处,利用冯小强分四次提供的票面值共计1.62万元并加盖了假公章的假罚款收据,连续4晚对过往的煤矿车辆进行“违章罚款”12250元,直至8月22日晚被登封市公安局查获。查获时,从姚国建身上收缴赃款2000元,其余10250元赃款,已被姚国建、何振伟、冯小强分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建的证言,证明在执勤中发现有的司机持有假罚款收据,将此情况报告公安局后才抓获姚国建、何振伟;
2.证人王喜明、吴建国、谢树良、景保东的证言,证明冯小强两次在新密市联系印刷假罚款收据的情况;
3.证人康金伟、张治伟、何占豪、贾洪涛、吕宏力的证言,证明在禹州市找到和辨认惠国威的经过;
4.证人王致富、孙跃宗、王宝玉、王进京的证言,证明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交警姚国建、何振伟晚上使用的经过;
5.姚国建的供述,证明1.5万元的假罚款收据是冯小强分4次给的,没有整本票,都是撕下来的。这些收据让何振伟看过,何说这收据能罚款,并提出去白坪那里罚款。共罚了4个晚上,罚款给了冯小强3000元、何振伟2500元,余款由其拿着;
6.何振伟的供述,证明姚国建给其说过用假收据罚回款后,每本收据要给人家1500元,余款才能分着花,其同意。两人都借车,出去罚了4个晚上,共罚1万多元钱,三次共给其分2500元,假罚款收据都没有存根;
7.冯小强的供述,证明姚国建给其提供收据样,其通过景保东、谢树良等人在新密市两次印制假收据,以及去禹州市找到惠国威,给惠付款400元,惠给刻制了两枚假印章;其先后4次给姚国建的假罚款收据面值是16200元,姚共分给其3500元;
8.惠国威的供述,证明冯小强找到其并付给其400元钱,其让郭运锋联系,付给郭200元钱,为冯小强伪造了两枚假印章;
9.登封市公安局的证明,证实姚国建、何振伟均是该局交警一中队的临时聘任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越地区上路罚款;
10.登封市公安局的提取笔录,证明从姚国建身上提取到50元面值的假罚款收据计79张,提取到现金2000元;从冯小强住处提取到未加盖印章和序号的50元面值空白假罚款收据共16537张,总面值为82.685万元,还提取到伪造的印章两枚和半自动数码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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