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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廷受贿案

  3.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先后两次共收受葛景辉1.2万美元,并提议调动葛建辉的工作。
  四、1995年春节前,李嘉廷在家中收受昆明建华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建华集团)董事长舒建1万美元。同年2月,舒建随李嘉廷到泰国参加投资交易会时,又送给李嘉廷5000美元。同年6、7月,舒建多次找李嘉廷帮助解决贷款,李嘉廷分别让云南省人民银行副行长黎维彬、交通银行昆明分行行长郑孝仁帮助协调。后建华集团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市城市信用联社共计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为表示对李嘉廷的感谢,1996年和1999年春节,舒建分别送给李嘉廷1万美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舒建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5年元月,他送给李嘉廷1万美元。1995年2月,他随李嘉廷到泰国参加投资洽谈时送给李嘉廷5000美元。同年6、7月,他请李嘉廷帮助解决贷款。李嘉廷请黎维彬帮助协调,使建华集团从交通银行贷款2500万元,从城市信用联社贷款2000万元。为感谢李嘉廷,1996年春节他送李嘉廷1万美元,1999年春节又送了1万美元。
  2.证人黎维彬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5年夏天,李嘉廷让他为舒建协调贷款。按照李嘉廷的要求,他分别与胡钢、郑孝仁打了招呼。
  3.证人郑孝仁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李嘉廷让他对建华集团贷款给予支持,后为建华集团贷款2500万元。
  4.证人胡钢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任昆明市城市信用联社主任时,黎维彬让他对建华集团贷款的事给予支持,后信用社向建华集团贷款2000万元。
  5.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4次共收受舒建3.5万美元并为其协调贷款。
  五、1996年春节前,李嘉廷在家中收受昆明伟事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事达公司)总经理王伟人民币5万元。同年5月,伟事达公司投资参与了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联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的金碧路拓宽改造拆迁安置房工程。工程完工后,因柏联公司未付土地出让金,工程指挥部拒绝付款。1997年9月,王伟与柏联公司董事长刘湘云请李嘉廷帮助解决此事。李嘉廷在《情况反映》上批示昆明市副市长冯志成等人后,工程指挥部支付了柏联公司人民币4000万元,王伟从中分得650万元。王伟为感谢李嘉廷,于1999年春节前送李嘉廷人民币10万元、美元1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王伟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6年春节前,他准备了5万元人民币到李嘉廷家,当着李嘉廷的面把钱交给其妻子。1997年9月,他参与投资的金碧路拆迁安置房工程完工,工程指挥部迟迟不付款,他和刘湘云到李嘉廷家请其帮助协调,后将一份《情况反映》送给李嘉廷的秘书。工程指挥部很快支付了一部分款,他从柏联公司共拿了650万元。为感谢李嘉廷,他于1999年1月到李嘉廷家,送给李嘉廷1万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
  2.证人刘湘云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拆迁安置房建成后,市政公司拒不付款。1997年7、8月,王伟和他到李嘉廷家汇报了有关情况,李嘉廷表示帮助协调解决。李嘉廷后来在《情况反映》上作了批示。对方很快付了款,柏联公司付给王伟650万元。
  3.柏联公司《情况反映》批示件。李嘉廷的批示为:“转昆明市健强、成寅、志成同志阅处。合作双方都应信守合同,特别是政府部门更应以诚取信,以信招商,否则将会影响昆明市投资环境,影响对外开放程度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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