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为:3ds Max 3.0每套18800元,3ds Max 5.0每套24000元,AutoCAD 14.0每套10000元,AutoCAD 2000每套185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第三条1.(a)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第五条1.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第五条2.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这是该公约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原告Autodesk公司在美利坚合众国注册了版权,是涉案五种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
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都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龙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企业,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涉案五种建筑模型制图和设计工具软件,用于经营并获取利益,属于商业使用。龙发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Autodesk公司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公司曾因侵权使用涉案软件被北京市版权局给予过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其侵权行为,侵权故意十分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Autodesk公司关于龙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