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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成员国国民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侵犯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卡洛尔·巴兹,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utodesk公司)因认为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是3ds Max系列和 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龙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下属的营业场所擅自安装并使用原告的软件94套,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北京晚报》和《北京青年报》中缝以外非广告版面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737700元;4.赔偿原告支出的翻译费2070元、工商查询费180元、调查取证及律师费5万元,共计52250元;5.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Autodesk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3ds Max 3.0、3ds Max 4.0、3ds Max 5.0和AutoCAD 14.0、AutoCAD 2000软件的注册证明书、公证书、认证书,用以证明 Autodesk公司是这些软件的著作权人;2.对龙发公司所属亚运村店、天通苑店、城外诚店、万家灯火店的勘验笔录,(2002)京国证民字第8207号、8208号、8209号、8210号、8211号、8212号公证书,(2002)京海民证字第2358号、2359号、2360号公证书,对龙发公司所属居然之家店、环三环店、东方家园精品建材店、东方家园3层B1号店、怡和精品店、碧溪家具广场店、瑞赛大厦店、明光家居广场店、锦胜华安商务楼店、大钟寺店的现场笔录,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下载AutoCAD 2000和3ds Max 4.0制作的2张光盘,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拍摄的53张照片,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电子证据,北京市版权局的软件使用状况统计表,京权处罚(2003)3号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发公司经营网点的相关信息,用以证明龙发公司未经许可安装并商业使用涉案软件的种类和数量;3.北京市版权局的现场检查记录清单,对龙发公司居然之家店的现场笔录,用以证明在北京市版权局多次执法检查后,龙发公司仍故意继续其侵权行为;4.购买软件专用发票,软件报价单,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及Autodesk公司的实际损失;5.翻译费发票、工商查询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Autodesk公司为诉讼支出的费用;6.京权联[2001]16号文件、(99)京勘设管字第85号文件、北京荣创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创达公司)的说明、北京纳一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并且证明涉案软件只在特定期间针对特定主体才给予优惠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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