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交通部公路司公运管字[2000]216号《关于请尽快理顺西华县道路客运管理体制等有关事宜的函》;
8.交通部办公厅2000年《关于
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
9.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运[1999]49号《关于对城市公交企业经营道路客运加强交通行业管理的通知》;
10.《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1.1998年6月1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计价管[1998]1104号《关于
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12.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1)交工字714号《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
13.《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4.《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被告辩称:《会议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02年8月20日,在盐城市南洋镇交管所开通农村公交、延伸城市公交,与公交总公司发生大规模冲突的背景下,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专题会议办公,并作出了《会议纪要》。该纪要依据有关法规、文件及城市规划规定,对城市公交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建设、交通等部门对城市公交和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职责,对争议的矛盾提出了处理方案。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指导行为,且未超越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也未作出具体的行政决定,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原告吉德仁等人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对城区交通局能否查处公交总公司以及是否合法查处提出诉讼请求,认为市政府非法干预交通局对公交总公司的查处亦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规范性文件有:
1.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建设管理局84城公交字第016号《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范围问题的函复》;
2.1980年(80)城发公字309号《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3.建设部建城函[2001]93号《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中有关问题的函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五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