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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原告:吉德仁。
  原告:蔡越华。
  原告:蔡和平。
  原告:丁书全。
  被告: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培荣,该市市长。
  2002年8月20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第13号《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公交的范围界定在批准的城市规范区内,以城市规划区为界,建设和交通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老干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上发生的矛盾,须经政府协调,不允许贸然行事,否则将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吉德仁、蔡越华、蔡和平、丁书全认为《会议纪要》属于违法行政决定行为,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吉德仁、蔡越华、蔡和平、丁书全诉称:盐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总公司)的5路和15路客运线路未经批准,擅自延伸出盐城市市区,与我们经批准经营的客运线路重叠,属于不正当竞争,损害我们的经营利益。为此我们多次向盐城市城区交通局(以下简称城区交通局)反映,要求其依法对公交总公司及5路和15路参加客运的车辆进行处罚并追缴非法所得。盐城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干预了城区交通局的查处,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损害了我们的经济利益。
  原告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强行中止城区交通局查处公交总公司违法行为的行为违法。 (2)确认《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违反了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1.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给吉德仁等人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及吉德仁等人交纳有关交通规费的证明;
  2.吉德仁等人申请城区交通局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书面材料;
  3.城区交通局致公交总公司的通知、函告及公交总公司的复函;
  4.城区交通局城交[2002]66号《关于331省道客运经营业户请求我局依法履行管理运输市场法定义务申请的复函》。
  原告提供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
  1.1998年建设部的三定方案;
  2.1998年交通部的三定方案;
  3.2000年江苏省建设厅的三定方案;
  4.2000年江苏省交通厅的三定方案;
  5.交通部办公厅公路字[1999]22号《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
  6.交通部交函公路[1999]189号《关于对<关于明确我市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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