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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

  被上诉人陈马烈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家庭教育导报》社辩称:捐赠活动是《家庭教育导报》社发起,三份捐赠合同均系当时所签,完全合法有效。《家庭教育导报》社作为受赠人有权指定捐款保管人,陈马烈系受指定对捐款进行保管的,捐款的使用是合法合理的,报社未侵害上诉人的权益。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蒋鲜丽补充了2001年9月28日《家庭教育导报》的报道一篇(复印件),以证明有关单位捐款时,并无《家庭教育导报》社现在所称的三份捐赠合同;《家庭教育导报》社及陈马烈未补充证据。《家庭教育导报》社对上诉人举证的该报道内容无异议,但认为该报道的内容虽没有提及但也没有否认捐款合同的存在,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了如下认定:
  蒋鲜丽的补充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捐赠合同并不存在,《家庭教育导报》社的质证意见合理,应予采纳;同时,该报道的内容表明,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杭州天地实验小学这三个捐款单位,均不同意将捐款交蒋鲜丽的家长保管。鉴于上诉人蒋鲜丽不能证明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杭州天地实验小学与《家庭教育导报》社订立的捐赠协议系事后补签的,该主张依法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应予确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在《家庭教育导报》社及社会各界的帮助下,至本案纠纷发生为止,为使蒋鲜丽完成学业,各捐款人向蒋鲜丽捐款人民币共计17430.84元,其中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杭州天地实验小学三捐款人共计捐款人民币13041.84元,另4389元系其他捐款人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的捐赠款,上述款项均以蒋鲜丽所在学校校长陈马烈的名义存于银行的事实清楚。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杭州天地实验小学三捐款人不同意将其捐款交蒋鲜丽的家长保管的意思表示明确,且陈马烈对这部分捐款所实施的保管行为并不违反该三捐款人与《家庭教育导报》社所订立的合同;蒋鲜丽的监护人认为三份合同系事后补签的,因而合同是无效的,缺乏法律根据。蒋鲜丽作为社会公益捐款的受益人,依法对捐款享有受益的权利,但如果该捐款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捐款,则蒋鲜丽在享有捐款受益权的同时,不得违反捐款人为捐款所设定的合理条件或义务。本案中,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杭州天地实验小学在捐款时,均在赠款协议中附加了使用捐款的条件,蒋鲜丽在享受上述受捐款权利时,有义务遵守捐款人设定的条件。现蒋鲜丽的监护人要求《家庭教育导报》社及陈马烈将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杭州天地实验小学三捐款人的捐款13041.84元交其本人保管,明显不符合赠与人捐款时的意思表示,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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