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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

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


  原告:蒋鲜丽。
  法定代理人:蒋建余(蒋鲜丽之父)。
  被告:陈马烈,52岁,浙江省兰溪市墩头镇育才学校校长。
  被告:《家庭教育导报》社。
  法定代表人:宋令俊,该报社社长。
  原告蒋鲜丽因与被告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发生返还公益捐赠纠纷一案,于2001年9月22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因家庭困难,多年拖欠学费。为了继续求学,通过向社会请求帮助,获得了各方面的捐款。这些捐款都由被告陈马烈存入自己名下,并拒绝向我返还。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陈马烈私自存款行为无效,退还17430.84元捐款,并赔偿交通损失费3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浙江省兰溪市墩头镇育才学校教导主任出具的捐款清单,用以证明该捐款是捐给蒋鲜丽的。
  2.浙江省金华市红旗建筑工程公司赵洪标寄给蒋鲜丽的信件,用以证明赵洪标向蒋鲜丽捐款人民币1000元。
  3.浙江省义乌市一署名“好心人”寄给蒋鲜丽的信件,用以证明该人向蒋鲜丽捐款人民币1000元。
  4.2001年6月6日出版的《杭州日报》,用以证明天地实验小学向蒋鲜丽捐款人民币2619.34元。
  5.浙江省女记者协会2001年5月27日出具的字条,用以证明该协会向蒋鲜丽捐款5000元。
  6.吴彩珍寄给蒋鲜丽的信件,用以证明吴彩珍未委托被告陈马烈保管捐赠款。
  7.沈爱群寄给蒋鲜丽的信件,用以证明被告陈马烈保管捐赠款可能用于他人。
  8.戴根清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其本人要求将捐款交由蒋鲜丽保管。
  被告陈马烈辩称:我只是保管捐款,自己从未动用过一分钱,原告起诉我擅自动用捐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陈马烈提供的证据有:证人陈来成的证言,用以证明保管捐款是经蒋鲜丽同意的。
  被告《家庭教育导报》社辩称:原告诉称的捐款数额属实,但这部分捐款的捐赠对象是报社,报社已按照捐款人的要求将捐款用于蒋鲜丽的学习,为此,委托蒋鲜丽所在学校的校长陈马烈保管捐款并无不当。
  被告《家庭教育导报》社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浙江省女记者协会与《家庭教育导报》社签订的捐赠合同,用以证明5000元捐款的受赠人系《家庭教育导报》社而非蒋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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