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福根及其辩护人所提丁福根不明知吕新建操纵0048股票交易价格,操纵行为并非其本意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1997年年底,丁福根就知道吕新建欲炒作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的意图,并帮助吕新建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在操纵0048股票的过程中,丁福根按照吕新建的指令,积极参与并指使他人进行各种操纵活动。丁福根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故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丁福根的辩护人所提由于股票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所以本案中的“倒仓”、“对敲”行为不属于
刑法规定的“自买自卖”的辩护意见,经查,丁福根等人为操纵0048股票,在有关证券公司营业部分别开设了资金帐户,并在资金帐户下非法开立多个股东帐户;在操纵0048股票的过程中,虽然发生了股票在不同股东帐户间的转移,但这种转移或发生在上述非法开立的帐户之间,或与丁福根等人的操纵行为有关,丁福根等人以这种方式进行交易,不但没有使0048股票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且造成该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影响了投资者对股市行情的判断和该股票的交易价格。丁福根等人的上述交易行为属于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行为。
被告人丁福根的辩护人所提丁福根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丁福根在操纵0048股票的过程中,不仅联系融资、签署融资协议,而且按照吕新建、朱焕良的指令向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并在多个营业部作为被授权人的代理人,办理股票开户、交易和资金调拨等事项;在2000年6月,其又更换资金调拨人逃避证监会的监管;丁福根为全面掌握控制0048股票价格的情况,还制作了持仓表、融资表、股票走势图等材料。丁福根自始自终都积极参与了操纵0048股票的犯罪活动,并非起到了次要作用,不能认定是本案的从犯。故对丁福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董沛霖、何宁一关于当时并不“明知”吕新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辩解,经查,吕新建明确告诉董沛霖其意图操纵0048股票,董沛霖对此有多次供述,并有亲笔供词在案证明。董沛霖还将吕新建意图操纵0048股票的“新理念”及需要融资的要求分别告诉了何宁一、李芸,三人商定通过帮助吕新建融资为所在单位谋取利益。故对董沛霖、何宁一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董沛霖的辩护人关于董沛霖及其公司参与融资只是为了使吕新建欠其的债务得到偿还,在融资中单位获取的是中介费,而不是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董沛霖等人帮助吕新建融资,虽然有让吕新建尽快偿还欠款的目的,但吕新建偿还的欠款及其所在公司因融资获得的利益均是吕新建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后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故对董沛霖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