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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1999年5、6月间,被告人边军勇在明知吕新建意图操纵0048股票的情况下,协助吕新建注册成立了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边军勇以该公司或其他公司名义按照吕新建的指令融资人民币1.5亿余元,并按照丁福根、庞博的指令购买或转托管0048股票及马钢股份、中西药业等股票。
  二、2000年12月底至2001年1月初,被告人丁福根因0048股票的价格连续暴跌逃离北京后,被告人刘蕾得知吕新建、丁福根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2001年1月中旬,丁福根回到北京后向刘蕾提出,要找地方躲藏。刘蕾即将丁福根藏匿于本市宣武区陶然亭四平园3楼7单元502号,并为自己和丁福根制作了假身份证,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案发后,被告人庞博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丁福根、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刘蕾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文、王少华、陈枫、庄严、毛卫兵、朱文学、宁欣然、潘菁、缪飞、何双燕等证人的证言;审计报告、营业部融资协议书、委托理财协议书、合作理财合同、资金委托协议书、投资委托协议书、借款协议、委托监控质押证券资产协议书、支付人民币借款担保费用合同、股票质押融资监管协议书、信托资产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国债协议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综合报告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和鉴定结论;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伪造的身份证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刑法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丁福根、董沛霖、庞博、何宁一、李芸、边军勇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指控被告人刘蕾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丁福根、庞博、边军勇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沛霖、总经理李芸为使该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何宁一为使所在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吕新建等人意图操纵0048股票价格,仍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吕新建融资,并按照吕新建的指令指使他人或直接参与操纵0048股票价格,严重影响了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依法应予惩处;刘蕾明知丁福根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活动,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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