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6月间,被告人边军勇在明知吕新建意图操纵0048股票的情况下,协助吕新建注册成立了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边军勇以该公司或其他公司名义按照吕新建的指令融资人民币1.5亿余元,并按照丁福根、庞博的指令购买或转托管0048股票及马钢股份、中西药业等股票。
二、2000年12月底至2001年1月初,被告人丁福根因0048股票的价格连续暴跌逃离北京后,被告人刘蕾得知吕新建、丁福根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2001年1月中旬,丁福根回到北京后向刘蕾提出,要找地方躲藏。刘蕾即将丁福根藏匿于本市宣武区陶然亭四平园3楼7单元502号,并为自己和丁福根制作了假身份证,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案发后,被告人庞博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丁福根、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刘蕾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文、王少华、陈枫、庄严、毛卫兵、朱文学、宁欣然、潘菁、缪飞、何双燕等证人的证言;审计报告、营业部融资协议书、委托理财协议书、合作理财合同、资金委托协议书、投资委托协议书、借款协议、委托监控质押证券资产协议书、支付人民币借款担保费用合同、股票质押融资监管协议书、信托资产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国债协议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综合报告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和鉴定结论;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伪造的身份证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刑法第
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丁福根、董沛霖、庞博、何宁一、李芸、边军勇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指控被告人刘蕾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丁福根、庞博、边军勇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沛霖、总经理李芸为使该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何宁一为使所在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吕新建等人意图操纵0048股票价格,仍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吕新建融资,并按照吕新建的指令指使他人或直接参与操纵0048股票价格,严重影响了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依法应予惩处;刘蕾明知丁福根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活动,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