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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被告人丁福根辩称:不知道吕新建企图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本人也没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丁福根不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本案中的“倒仓”和“对敲”行为已使股票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自买自卖”情形;丁福根系本案的从犯。
  被告人董沛霖辩称:当时不明知吕新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辩护人认为:董沛霖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属单位犯罪,董沛霖只应承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董沛霖及其所属公司仅参与了筹集资金,未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董沛霖是为了让吕新建偿还合法债务才实施了融资行为,其所属公司获取的是联系、介绍资金的中介费,没有利用股票价格获得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庞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庞博未参与谋划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行为均是传达指令;庞博系主动投案自首,希望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何宁一辩称:事先不知道吕新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辩护人认为:何宁一是以所在公司的名义融资,其参与的六笔融资贷款条件是吕新建制定的,其本人不清楚质押款的来源和贷款的去向,对担保单位情况亦不清楚;未提供股东卡,也不知道其他被告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情况,建议对何宁一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芸辩称:没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也没有实力和资格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所为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起诉书指控的54亿元融资款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其辩护人认为:李芸及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没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李芸是在明知吕新建意图操纵股票价格的情况下,通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转嫁风险,获取不正当利益;应宣告李芸无罪。
  被告人边军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边军勇系从犯,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且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蕾辩称:因与丁福根是夫妻关系,所以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行为,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认为:刘蕾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希望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1998年11月至2001年1月期间,吕新建与朱焕良 (均另行处理)合谋操纵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股票名称为康达尔A,股票代码0048,以下简称0048股票),双方签定了合作协议,并按约定比例共同持有0048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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