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福根辩称:不知道吕新建企图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本人也没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丁福根不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本案中的“倒仓”和“对敲”行为已使股票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属于
刑法规定的“自买自卖”情形;丁福根系本案的从犯。
被告人董沛霖辩称:当时不明知吕新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辩护人认为:董沛霖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属单位犯罪,董沛霖只应承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董沛霖及其所属公司仅参与了筹集资金,未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董沛霖是为了让吕新建偿还合法债务才实施了融资行为,其所属公司获取的是联系、介绍资金的中介费,没有利用股票价格获得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庞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庞博未参与谋划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行为均是传达指令;庞博系主动投案自首,希望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何宁一辩称:事先不知道吕新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辩护人认为:何宁一是以所在公司的名义融资,其参与的六笔融资贷款条件是吕新建制定的,其本人不清楚质押款的来源和贷款的去向,对担保单位情况亦不清楚;未提供股东卡,也不知道其他被告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情况,建议对何宁一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芸辩称:没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也没有实力和资格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所为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起诉书指控的54亿元融资款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其辩护人认为:李芸及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没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李芸是在明知吕新建意图操纵股票价格的情况下,通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转嫁风险,获取不正当利益;应宣告李芸无罪。
被告人边军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边军勇系从犯,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且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蕾辩称:因与丁福根是夫妻关系,所以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行为,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认为:刘蕾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希望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1998年11月至2001年1月期间,吕新建与朱焕良 (均另行处理)合谋操纵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股票名称为康达尔A,股票代码0048,以下简称0048股票),双方签定了合作协议,并按约定比例共同持有0048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