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沛霖在担任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明知吕新建需要资金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情况下,直接或指使被告人何宁一以杭州华亚实业公司、被告人李芸以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等名义在黑龙江、浙江、上海等地,采取以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杭州华亚实业公司等或董沛霖个人名义与出资单位或个人签定借款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等形式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并按照吕新建的指令用于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被告人何宁一在担任杭州华亚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董沛霖指使下,明知吕新建意图操作股票交易价格,还先后在浙江省采取以杭州华亚实业公司等名义与出资单位或个人签定借款合同等形式筹集资金3.2亿余元,并直接或指令他人将所筹集的资金根据被告人董沛霖、丁福根、庞博等人的自买自卖等要求,进行买卖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被告人李芸在担任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期间,在被告人董沛霖的指使下,明知吕新建意图操纵股票交易价格,还先后在上海、江西等地采取以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等名义与出资单位或个人签定借款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等形式筹集资金3.1亿余元,并直接或指令他人将所筹集资金根据被告人董沛霖、丁福根、庞博等人的自买自卖等要求进行股票的买卖交易。
被告人边军勇在吕新建指使下,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在吕新建成立北京克沃科技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利用该公司等名义先后在湖北、北京等地与出资单位签定投资委托协议书、投资合作协议书等形式筹集资金1.4亿余元,并直接或指令他人将所筹集的资金根据被告人丁福根、庞博等人的自买自卖等要求,进行股票的买卖交易。
被告人刘蕾于2001年1月至4月间,在明知被告人丁福根因操纵股票行为可能被公安机关查处时,寻找住处藏匿丁福根,并为自己及丁福根制作假身份证两张,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丁福根、董沛霖、庞博、何宁一、李芸、边军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
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告人刘蕾明知丁福根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住所等便利,帮助其逃匿,触犯了
刑法第
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窝藏罪。提请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