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京航大厦租赁合同》后,海南三九公司于1994年3月15日付给海航办事处定金500万元,1997年5月8日付租金200万元,1997年6月17日支付5万元。合同约定的其余租金,深圳三九公司和海南三九公司未付。京航大厦的装饰工程亦因深圳三九公司、海南三九公司资金不足,未能按计划和标准完成。在此期间,海南三九公司就水、电、通信等问题曾多次向海航办事处提出要求未果。1996年6月1日至1998年5月27日期间,海航办事处曾多次致函深圳三九公司、海南三九公司、海南三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索要房租,否则终止《京航大厦租赁合同》及所有补充协议,按合同约定无条件收回京航大厦的使用权。1998年7月12日,海南三九公司与海航办事处签署了《会谈纪要》,双方同意从1998年7月13日起,海南三九公司将京航大厦交还海航办事处管理。同时,海南三九公司提出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一问题的权利。
另查明,1992年7月18日、8月30日,海航办事处向海口市城市规划局申报兴建海军航空兵部综合楼、商住楼项目。海口市城市规划局于1992年11月2日批复同意。但海航办事处未能提交关于兴建京航大厦项目的军队报批文件。京航大厦1992年12月开工,1994年7月30日竣工,外墙装饰工程与内墙四、五、六层装饰工程已完工,其余楼层及室外工程和水电部分未完工,亦未验收。京航大厦建成以后,海航办事处至原一审期间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1994年10月15日,海军航空兵后勤技术部曾批复同意京航大厦出租,但要求海航办事处办理房产经营许可证。一审期间,海航办事处提交了1995年1月1日由海军房地产管理局签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复印件,载明房屋地址是海口市机场路33号。但经一审法院查明,该大厦原座落系机场路1号,1997年7月29日才编制为机场路33号。一审法院重审期间,海航办事处向该院提交了海口市房产管理局1999年8月20日向海航办事处签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2000年7月10日的证明函,函中称:1999年8月向海航办事处核发了包括京航大厦建筑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8年8月20日,深圳三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海航办事处赔偿损失1100万元。1998年10月20日,深圳三九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无效,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除返还其全部投入外,赔偿损失1340.2万元,承担诉讼费用。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作出(1998)军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海航办事处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1年12月22日以(1999)经终字第13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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