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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1.2 本行保留绝对酌情权决定接受或拒绝阁下使用上述任何授信的申请。
  1.3 当本行就有关的授信付款或招致责任时,上述的授信将自动地被视为由阁下提取及或由本行贷出。
  1.4 在不影响下文所述条款3的情况下,本行保留在任何时候按本行的独有及绝对酌情权重新分配各种银行授信的权利。
  2.利率及计算方法。
  2.1 就授信项下所贷出/提取所有款额,本行将收取利息、佣金及/其他本函指定之收费,或按任何本行不时公布之任何费率表中指定之标准收费率(无论于裁决之前或之后)收费。
  2.2 利息将以实际天数计算,港元贷款以全年365天计算,美元贷款以全年360天计算,其他货币则根据市场习惯计算。
  2.3 所有累算利息须按本行根据市场习惯所指定之日期支付,如未能按此规定支付,则该利息将转化为本金并衍生利息。
  2.4 本行有权就任何超逾约定额度或逾期未付之款项收取超额/逾期利息。除本行与阁下不时或在任何时候另有协议外,该等款项支付利息,年息率为本行不时所订定的最优惠资金成本加10%,以较高者为准(不论在判决前或后),利息从欠缴之日起计算,直至欠款实际全数清缴为止,惟本行可于事前通知阁下的情况下更改逾期利息的计算基准。
  3.授信的届满期。本行将定期对阁下之授信进行检讨。当本行向阁下发出授信终止通知函时,所有授信将立即终止。本行现时向阁下提供授信直至发出该授信终止通知函为止。尽管本函另有其他规定,本行保留独有绝对的酌情权于任何时候增加、减少及取消授信或其他任何部分,而此改变将在本行通知阁下当日即时生效。
  4.还款。
  4.1 本行有要求阁下立即清还所有授信及其累算利息之凌驾性权利。
  4.2 阁下支付予本行之所有款项须以授信下由本行支付或招致的款项或债务之原货币作依据,并须以即时可供动用之资金偿还,并不存在抵销或反索偿及不会因为任何及所有现时或未来的税项、关税或其他收费而被扣减或予扣。
  4.3 如有任何款项并非以正确的货币支付,本行可享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将该等款项以本行不可推翻地订定的即期汇率把该货币兑换成正确的货币,以偿还阁下以该货币为单位所欠之债务及责任。
  4.4 在阁下付款时或其后任何时间,为解除阁下对本行之任何部分之债务(该等部分由本行认为适当而定),本行有独有及绝对权利划拨阁下支付予本行或令本行拥有或控制之任何款项。任何该等划拨将凌驾于任何阁下宣称之划拨。
  5.手续费:阁下须于接纳本函时支付港币5000元之手续费(该手续费于任何情况将不会退回)及此后每年在授信续期时,支付3000元或本行与阁下同意之其他金额。
  6.抵押品及文件:当本行收到下列文件,及其他本行不时要求的文件,并确定这些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均符合后便会向阁下提供授信:(1)由陈少英、方润平和林肇旭妥为签立之担保契据,该担保契据乃关于偿还不少于港币39652万元之本金及当中累算之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在该担保契据所述的其他费用及开支;(2)一份由宏业公司和新业公司妥为签立之担保契据,该契据乃关于偿还不少于港币31300万元之本金及当中累算之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在该担保契据所述的其他费用开支,连同有关董事会决议案。(3)一份妥为签立以本行为受益人之抵销及存款抵押契据、赔偿保证、存款抵押及抵销契据及存款转让契据,并以不少于港币4900万元的存款作为第一固定抵押,连同有关董事会决议案(如适用);(4)下列物业之法定押记/衡平法上的按揭,物业的业权已由本行委托的律师查证:A.香港港湾道1号会议展览中心写字楼18楼3室;B.九龙黄埔花园12期第3座6楼D室。Ⅰ.物业须在一家本行接纳的保险公司购买火险,投保的金额为授信金额或其他本行认为适当的金额;Ⅱ.有关保单须过户本行,并连同保费收据交本行收执;及Ⅲ.本行有权(但非其责任)代阁下购买上述保险,所有保险费、估价费(如有的话)及开支须由阁下承担,而本行有权在无须向阁下提述的情况下从阁下的账户扣除该等费用。
  7.不可推翻的账目:任何与授信有关的账目报表,倘由本行任何一位职员签署证明为正确的,均为阁下对本行的负债之终局证明,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有明显的错误除外)。
  8.进一步的约定:所有有关本函之签立及履行,所必需的公司决议案已由阁下股东、董事和授权职员根据香港法律、阁下注册地之法律、阁下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细则正式通过。本函对阁下构成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9.放弃及累加权利:本行延缓行使或不行使本函之任何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亦不会损害或被视为放弃该等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单一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不会妨碍本行任何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本函所赋予之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乃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所规定之任何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
  10.扣账之授权:本行有权于任何时间及不时(在无须通知阁下的情况下)从阁下之任何账户扣除所有或任何利息、费用、收费、佣金、支出、开支及其他阁下于此授信到期应付之款项。该等款项将被视为由阁下从账户中妥为提取或透支。
  11.费用:所有费用将由阁下以全额赔偿基准承担。
  12.适用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由陈建深在会议主席栏签名、刘权辉在董事栏签名,并附新业公司董事陈建深、刘权辉、陈少娜、陈建宏、陈树波、邱雪婉、陈玉花签名并加盖新业公司公章的新业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记载:新业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11月28日在汕头市衡山路锦龙大厦20楼召开。本公司所有董事接获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通知的发出符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已符合通知的要求。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下列为该次会议记录:(一)会议听取了关于达利丰集团(借款人)已向国华银行(贷款人)取用不少于39583万港元的银行授信(该授信)一事;(二)应借款人要求,作为保证借款人会偿还该授信条件之一,本公司须签署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契约”,向贷款人担保借款人不时欠贷款人的所有款项,唯其于“不可撤销担保契约”项下的最高责任为31300万港元及其利息和有关费用。(三)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均准许本公司进行上述交易;(四)若任何董事/股东与上述交易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有关董事/股东均已就此向董事会作出声明及表白其利益关系的详细情况及性质。所有本公司董事/股东于有关交易中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董事会已充分了解并确认。(五)董事会为此认真研究了上述事宜及有关文件。经过认真讨论,全体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以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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