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避了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其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对于造成合同无效,主债权人及担保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民四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真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晓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代表人:和广北,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尧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肇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香港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法经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任雪峰、陈纪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11月28日新业公司致国华银行《不可撤销担保契约》:因贵行对达利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已作出或同意作出贷款、给予透支或其他银行授信,本公司/单位(下称担保人)现出具以贵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及不可撤销担保契约,担保责任如下:1.保人保证借款人遵照有关贷款协议或其他协议包括任何有关内容之更改(下称协议)规定,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下称欠款)。2.若借款人违反协议之任何条文,或在清还欠款上有所延误,担保人在收到贵行之有关书面通知七天内立即依协议规定之货币清还借款人所有欠款,并将该款电汇至贵行所指定的账户。担保人接受贵行书面证明借款人依据协议所欠贵行之数目为准确,不持异议。3.此担保契约乃担保借款人依协议清还贵行其于任何时间欠贵行之任何有关贷款、给予透支或其他银行授信款项及其最终所欠之款项,及有延续性效力,直至借款人欠贵行之一切欠款完全清还为止。惟担保人于此担保契约之责任将不超越港币31300万元正,及其利息和贵行因追收欠款引致之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4.担保人保证在本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将会全数清付,不会有任何抵销、扣减或预扣税款或任何性质之款项。若因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担保人不得不在其应付款项预扣或扣减任何税项或其他款项时,担保人保证另付额外金额,以确保贵行实收金额与预扣或扣减前的应收金额相同。5.贵行可将此担保契约内收到之任何款项存于任何账户内或暂记账目内。6.不论协议或其他任何部分是否有效或能否实施,此担保契约是延续有效、不可撤销及不附带任何条件的,直至借款人完全清还所有欠款为止。7.此担保契约组成担保人对贵行的直接责任,不会因:(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或贵行人事变动、重组、合并、改组、改名、破产、清盘;(二)借款人超越借款权力;(三)借款与担保人或其他担保人之间之任何纠纷、争议或合约;(四)借款人或担保人与债权人重整债务;(五)借款人在协议下之责任不论其于任何理由而无效或不可履行或执行;(六)协议内容及/贷款、给予透支或其他银行授信内容之更改而受影响或导致其失效。贵行可将担保人作为主债务人,向其追付欠款。8.此担保契约责任不受贵行允准借款人对偿还欠款时间限制上的任何宽限及延期或其他任何之宽限、安排或妥协或贵行延缓行使在协议所拥有的权利而受影响。9.此担保契约与贵行现在或将来持有由借款人或任何人士交与贵行作为担保借款人所欠款项之抵押品或担保品无关,其效力不影响,亦不受任何其他担保契约或抵押品或担保品影响。10.贵行不需事先对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担保人或任何抵押品或担保品采取任何行动,亦可追究担保人对贵行于此担保契约之责任。11.在所有的欠款全数清还或未得贵行书面同意前,担保人同意不会行使其从借款人处取得的代位权、抵销或反索偿的权力,亦不会行使担保人对借款人资产可行使的任何权力。12.关于担保人对贵行于此担保契约内责任,贵行于担保人在贵行任何户口之存款及存于贵行之任何证券、股票或其他物品抵押物可施行抵销权和留置权,不用事前通知。13.担保人确认,本担保契约的签署及履行是一项商业行为,担保人不具有基于担保人是国家或政府的成员机构或部门为理由的司法管辖、法律诉讼抵销、或对担保人财产的执行或其他法律索赔的豁免权,而担保人不会基于主权理由或其他理由,请求豁免或声称有权豁免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或豁免任何法律管辖区对担保人资产的查封或关于担保人担保契约规定下的债务责任判决的执行,担保人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这种豁免权。14.一切由贵行致担保人之通知书,若邮寄与下述之地址或担保人另行通知贵行之地址,将于五天后作为担保人收到,无论该通知书是否事后退回贵行。若以电传方式通知,则于发送之时,作为担保人收到。15.担保人特此保证及声明,担保人确有法律上的能力来签署本担保契约及履行其责任,并已获适当之授权及已办妥一切手续并已获得有关提供本担保契约所需之一切政府或其他部门/单位之批准及同意。16.担保人特此保证担保人在任何时候同意采取一切所需之行动或签署一切所需之文件以确保本担保契约在法律上之效力及约束力。17.若此担保契约超过一个担保人签署,担保人之责任将是共同与个别之责任,贵行可释放或不追究任何一个担保人之责任而不影响贵行于此担保契约内对其他担保人之任何权利。18.担保人之法定代表人、继承人、代理人及接管人均受本担保契约条文约束并需履行本担保契约责任。19.借款人之欠款清还后,贵行有权保留此担保契约六个月才取消或归还担保人,期间如借款人有破产/清盘行为,则贵行可继续保留此担保契约及有关之抵押直到贵行另行通知。20.香港法律为本担保契约之适用法律,同时,香港法庭对本担保契约项下一切争议拥有非专属管辖权。该函落款处签有见证人:林景乾(汕头中国银行职员),并盖有新业公司的印章、签有时任新业公司副总经理林肇旭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