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已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第
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考虑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属、使用与维护等问题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黄金成等25人(名单从略)。
诉讼代表人:黄金成、王德源、徐金民、吉元、何顺良。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增林,该局局长。
原告黄金成等25人不服被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区房管局)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划分为5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24日,被告发出通知,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划分成5个物业管理区域。原告认为,1.“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自竣工交付使用后,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聘请了一个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这些年来,“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的物业管理正常,没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物业管理问题。被告为什么要将早已配套完整的小区重新划分?2.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的[2003]第3号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办法。所以,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超越职权的乱作为。3.按开发的先后顺序,“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虽然可分为一、二、三期,精装版一、二区,临河、沿河别墅区,但事实上这并非一个个独立的小区,而是整体以一个小区来建设的。整个“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娱乐活动场所,如配电房、变压器、供水系统及门球场、网球场、活动中心等,是无法分割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后,会使公共设施、设备所在地的业主,要为整个“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去承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也会使娱乐活动场所所在地以外其他区域的业主,在行使使用娱乐活动场所的权利时受到影响。把“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重新划分为5个物业管理区域,是人为地制造矛盾,是对广大业主利益的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重新划分为5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