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君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羽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金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谷伟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同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峻岭,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亮,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君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绿谷伟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谷伟业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泰力药业股份公司)出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由宁夏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药研所)、上海绿谷集团共同投资组建成立了宁夏东方神草制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药研所出资700万元(以实物折价投资);上海绿谷集团公司出资300万元(货币160万元、实物原料折价140万元)。同年8月,宁夏东方神草制药有限公司更名为宁夏绿谷制药有限公司。2000年3月,上海绿谷集团将其持有的宁夏绿谷制药公司的全部股份及其全部权益转让给绿谷伟业公司。2000年8月1日,宁夏绿谷制药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增资扩股,将宁夏绿谷制药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800万元。决定:药研所增资1200万元,绿谷伟业公司增资1600万元;增资后,药研所与绿谷伟业公司各占宁夏绿谷制药公司50%的股份;新增出资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分批缴足。2000年9月6日,宁夏绿谷制药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药研所将其持有的宁夏绿谷制药公司的19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其中200万元转让给原告君信公司,100万元转让给内蒙古临河兴科药业有限公司。同意绿谷伟业公司转让部分股份,其中300万元转让给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司,100万元转让给北京君益润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万元转让给上海北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一致同意放弃本次股份转让的优先认购权。2000年10月,上述各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约定:1.将宁夏绿谷制药公司变更为博尔泰力药业股份公司;2.各发起人需在公司变更批准后10日内履行出资义务;3.公司注册资本3800万元;4.发起人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缴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给履约方,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出资比例分配。绿谷伟业公司新增扩股的1600万元,共有15笔的记载。投资的时间是1999年9月24日至2000年9月18日。其中由宁夏绿谷药业公司汇出代为投资的计787万元。其余为绿谷伟业公司相关账户汇出。合计1600万元。博尔泰力药业股份公司向绿谷伟业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出资收据。随后,药研所、绿谷伟业公司实际完成了股份转让。宁夏绿谷制药公司及现在的博尔泰力药业股份公司均承认绿谷伟业公司投资1600万元已经实际到位。经验资机构验证,各股东出资已到位,出具了验资报告,并经工商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