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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

  (3)刘辉证言。主要内容是:1999年9月他担任农机局局长职务时,金华机械厂执照还未办下来,后来歹进学告诉他,此事曾向农机局打过报告,这样做是为了加快办理营业执照速度和躲避外债,准备将执照办成个体的,营业执照只是对外,对内和农机公司还是一家。农机局副局长乔根顺也向他介绍说,1999年5、6月份,在农机公司负债数百万濒临倒闭的情况下,决定办个公司下属的金华机械厂,以达到以厂养公司的目的。
  (4)农机公司的工商年检报告。证明农机公司当时负债568万元。
  (5)金华机械厂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表。该表证明,法定代表人为歹进学,雇工为马新喜、王国选、董乐平。该表金华机械厂性质系个体,但“个体”两字有明显改动迹象。
  2.成立金华机械厂的资金来源、人员组成、场地使用均由农机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决定的证据:
  (1)歹进学供述。主要内容是:金华机械厂建厂资金由农机公司职工不等数的集资,他本人亦集资5000元。工人为农机公司下岗职工,两名技术人员是从外边聘任的,厂长、会计、出纳均是从公司派过去的,厂址就在农机公司院内。
  (2)董乐平证言。金华机械厂的建厂款由公司职工集资而来,歹进学本人亦集了 5000元。厂里的工人由公司职工组成,技术人员从外边聘任。
  (3)农机公司职工集资建厂票据本及金华机械厂会计记帐凭证。证实金华机械厂建厂集资情况,还证实农机公司亦集资两万元。
  3.金华机械厂的管理均由农机公司人员负责,并从中分红,机械厂大量资金用于农机公司的证据:
  (1)歹进学供述。主要内容是:金华机械厂的厂长、会计、出纳均由公司任命,厂长为马新喜、董乐平,会计为曹甲申,出纳为刘阳,均是农机公司的领导及职工,上述人员包括他的工资均从公司领取,而不从金华机械厂领取。他本人年终在该厂所得红息同其他集资人员一样,按集资额的 10%计500元。
  (2)曹甲申证言。他本人担任过农机公司办公室主任,并兼管过金华机械厂的会计立帐工作,歹进学的工资从公司领取,不从金华机械厂领取。
  (3)董乐平证明。他担任过农机公司副经理职务,后被公司任命为金华机械厂厂长职务。金华机械厂生产的产品有一部分直接为公司抵外债,也有部分产品销售后收取的货款为公司开工资了。
  (4)农机公司工作会议记录、农机公司向税务机关所作的财务报表、金华机械厂的会计记帐凭证、农机公司1999年度公司总结。证实农机公司领导班子一直是将农机公司及金华机械厂的人事任免、生产经营一并安排的,金华机械厂为公司大量出资垫资情况属实,金华机械厂应为农机公司所属的企业,不是歹进学个人所有的私人企业。
  (5)1999年金华机械厂年终分红表。证实歹进学个人向厂集资5000元,得红息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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