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歹进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歹进学不服,提出上诉。
歹进学上诉称:原判认定金华机械厂属个人所有的私营企业确有错误,该厂实际系农机公司的下属企业,将农机公司公款挪至金华机械厂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5月,上诉人歹进学通过竞争方式担任了农机公司(国有性质)经理职务。该公司当时负债高达637.8万元,职工两年未领到工资,公司濒临倒闭。为扭转该公司单纯从事农机产品的销售和严重亏损的局面,歹进学经与农机公司其他领导研究,并在本公司职工大会上提出决定成立金华机械厂。为达到逃避公司外债的目的,歹进学同农机公司党委书记马新喜(同时兼任公司副经理及办公室主任)商量并向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新郑市农机局领导刘辉、乔根顺等人汇报,将金华机械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办成由其本人负责的个体性质的企业,并由歹进学、马新喜二人办理金华机械厂的工商营业执照,该执照记载,金华机械厂负责人为歹进学,马新喜、王国选(农机公司工会主席)、董乐平(农机公司副经理)为雇工。金华机械厂资金由公司职工集资,农机公司本身亦集资2万元,厂房设在农机公司院内。该厂两任厂长分别由马新喜、董乐平担任,会计、出纳分别由农机公司职工曹甲申、刘阳担任,该厂职工由农机公司下岗3职工组成,且金华机械厂的有关事宜在农机公司内部会议一并做出安排,并将该厂的生产经营状况反映到农机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向税务部门呈报。一审认定歹进学集资5.5万元中,包括了歹进学将其个人所有价值6.18万元的皮卡车1辆。此车入该厂固定资产帐,后用于替农机公司抵债。歹进学本人投入的集资款实际为5000元,1999年底,歹进学同其他职工一样,按集资的10%从机械厂领取红息 500元。
2000年1至7月间,歹进学将农机公司公款38.71万元挪至金华机械厂使用,用于购车及生产资料,其中购桑塔纳轿车及农用汽车共花去22.5213万元,入该厂固定资产帐,该二辆车车主分别为刘阳、马新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农机公司筹建金华机械厂的原因及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的证据:
(1)歹进学供述。主要内容是:他1999年5月通过竞争担任农机公司经理时,公司欠外债600余万元,职工两年未发工资。在此情况下,公司领导班子开会决定由公司职工集资,利用公司闲散场地,办个集体性质的金华机械厂。为了逃避外债,就向农机局局长刘辉汇报,将厂办成其个人名义的个体厂,得到了同意。后与马新喜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他本人为金华机械厂负责人。
(2)董乐平证言。主要内容是:1999年,歹进学担任农机公司经理后,面对公司下岗职工较多,企业发展困难的局面,召开公司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筹建金华机械厂,以解决公司职工工资问题,后歹进学曾在大会上讲为了逃避外债,将厂营业执照办成个人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