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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

  2000年元月26日至2000年7月11日,被告人歹进学让刘阳先后15次从建房指挥部借用现金38.71万元入金华机械厂帐内,用于购车和购材料,其中购桑塔纳轿车和农用汽车共花去22.5万多元,入金华机械厂固定资产帐。案发前,此款已全部退还。
  另查,金华机械厂营业执照记载:负责人为歹进学,经济性质为个体(个人经营),资金数额为10万元,经营范围是农业机械、配件,经营方式为自产自销。建立金华机械厂之初,农机公司向金华机械厂提供集资款2万元,歹进学集资5.5万元,其他农机公司职工集资3.7万元,计1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刘阳证言。主要内容是:他负责收建房集资款,又兼任金华机械厂现金出纳,共收集资建房款60多万元,当时金华机械厂生产犁需要购料,歹进学知道没有钱,就让他打借条,把建房集资款转到金华机械厂用,并在借条上签字。歹进学说,今年卖了犁还款,没说计息,总共借了15次,计 38.71万元。
  2.曹甲申证言。主要内容是:农机公司集资建房款的帐面显示金华机械厂借走 38万多元,金华机械厂属个体,法定代表人是歹进学。
  3.高建林证言。主要内容是:金华机械厂的执照是马新喜经手办的,性质可能是集体,由职工集资入股。经歹进学手,将 8000元建房集资款用于垒围墙。
  4.农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包经营责任书以及新郑市农机局新农机字 (1999)14号文件。证实农机公司系国有企业,由歹进学承包经营。
  5.关于组建河南省新郑市金华农业机械厂协议。证实金华机械厂系农机公司决定成立的企业。
  6.新郑市金华机械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金华机械厂系歹进学注册成立的个体企业。
  7.借条及入账手续。证实2000年1月 26日至7月11日,金华机械厂先后15次从建房指挥部借用现金38.71万元。
  8.金华机械厂购车及入账手续。证实金华机械厂将从建房指挥部借用38.71万元现金中的22.5213万元用于购桑塔纳轿车和农用汽车。
  9.有关书证。证实金华机械厂的集资户向金华机械厂集资及分取红利5147元。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歹进学利用担任农机公司经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歹进学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没有证据证实金华机械厂系农机公司的下属企业,歹进学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予支持。歹进学能够全部退还所挪用的公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于 2001年4月5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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