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原告:孟元。
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贾敏生,该旅行社总经理。
原告孟元因与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以下简称中佳旅行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于2004年5月26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4年4月21日我与被告签订了旅游协议,委托被告代订机票和酒店服务,并向被告交纳21480元。由于出现“非典”疫情,4月24日,我向被告提出退团、返还费用,遭对方拒绝。4月28日,我向被告发出书面退团通知,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我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委托性质的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被告未告知我机票和房款不能退还,因此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协议,由被告退还2148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三亚协议》和中佳旅行社开具的21480元收据,用以证明已根据协议向中佳旅行社付费。
2.原告2004年4月28日以传真形式发给中佳旅行社的通知,用以证明其已书面通知中佳旅行社退出旅游团。
被告辩称:我社与原告签订旅游协议后,即向有关航空公司和酒店支付了全款。原告在4月24日咨询退出旅游团时,我社明确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支付的费用已不能退还。考虑原告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建议其授权我社代为转让,但被拒绝。由于原告未接受我社转让名额的建议,耽误了减少损失的时机。4月28日16时,我社接到原告的书面退团申请后,当即用传真方式通知原告:4月30日是出发日期,无法全额退款;如在4月29日10时前告知名单,我社继续安排原告等人的行程。此后,再没有接到原告的电话。原告以“非典”为由提出退团要求时,我社已经开始履行协议,有关费用无法退还原告。原告没有正式办理退团手续,我社只能继续按协议执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应由我社承担。
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三亚椰林滩大酒店2004年“五一”期间房间报价表及三亚椰林滩大酒店的说明。用以证明已根据协议为原告预定了酒店,并支付了房款,且“五一”黄金周期间该酒店不退预付款。
2.赛特旅行社与中佳旅行社的飞机座位包销协议书、赛特旅行社出具的机票费收据及说明。用以证明已根据协议为原告预定了机票,并支付了机票款,机票为不得退款的包机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