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初,程伟民为收回借给恒丰公司的人民币3000万元,找到超三超公司总经理杨佰群,对其讲,婺城工行和恒丰公司在上海搞了乌北工程,已经投入3000多万元资金。现在根据政策银行不能搞房地产开发了,婺城工行想撤回资金,但这个项目回报率较好,准备转让给超三超公司,项目资金由婺城工行解决。杨佰群与超三超公司副总经理潘顺初等人到上海实地考察了乌北工程后,认为地理位置较好,属于黄金地段,项目可行。其间,胡祥祯与杨佰群商谈了转让乌北工程的具体情况,并将乌北工程的一些批文以及伪造的亚细亚房产公司收到恒丰公司投资款收据等复印给杨佰群。杨佰群、潘顺初从上海回来以后,专门召集公司董事杨佰伟、唐群、周国有以及张胜华等人开会研究,认为项目的回报率较好,资金又有婺城工行支持,而且超三超公司是靠婺城工行扶持起来的,要帮婺城工行的忙,一致同意接手乌北工程。
1996年2月5日,原审被告人胡祥祯代表恒丰公司与亚细亚集团公司、超三超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乌北工程联合开发(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原恒丰公司的出资责任由恒丰公司、超三超公司共同承担;恒丰公司与超三超公司的投资比例为1:5。当天,胡祥祯又代表恒丰公司与超三超公司签订了乌北工程部分投资受益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恒丰公司原投资的3100万元及其所获利益全部转让给超三超公司。1996年2、3月间,超三超公司按照协议共付给恒丰公司乌北工程转让款人民币3574.32万元,其中3337.72万元应胡祥祯等人委托付给婺城工行和金华拍卖中心,替恒丰公司偿还借款。同期,超三超公司还向亚细亚房产公司支付乌北工程款人民币3800万元。
1997年6月3日,因在批准用地二年后没有对乌北工程有关地块进行开发,上海市静安区政府依法收回了亚细亚集团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建设用地许可证。1994年5月30日,天主教上海教区代江西(浙江)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与大中华商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大中华商店出资,对上海金陵东路461-473号,浙江南路114-126号、128弄24-27号(系天主教首善堂产业,产权属江西、浙江二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进行拆除,改建大中华商厦;新房建成后,双方各占50%的产权。同年7月8日,大中华商店与开城公司签订大中华商厦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大中华商店负责计划、立项、请照、水电煤等配套工作,由开城公司全额投资;商厦建成后,从底层往上算,部分产权归教会,余下部分的产权归开城公司,大中华商店具有底楼(部分)、二楼(部分)商场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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