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至9月,被告人胡祥祯向浙江金城拍卖行金华拍卖中心(以下简称金华拍卖中心)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恒丰公司归还借款和日常开支等。同年11月,胡祥祯为应付金华拍卖中心经理程伟民等人催讨到期借款,派人私刻一枚“亚细亚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专用章”,又指使公司会计伪造五份亚细亚房产公司收到恒丰公司投资乌北工程款人民币3100万元的收据,借以欺骗程伟民。
1996年初,经程伟民等人介绍并经实地考察,超三超公司准备接手乌北工程。同年2月5日,亚细亚集团公司、恒丰公司、超三超公司签订乌北工程联合开发(投资)协议。同日,被告人胡祥祯代表恒丰公司又与超三超公司签订了乌北工程部分投资受益权转让协议。至此,胡祥祯将并不存在的恒丰公司投资乌北工程人民币3100万元,以协议形式转让给了超三超公司。同年2至3月间,超三超公司按照协议付给恒丰公司乌北工程转让款计人民币3574.32万元,其中3337.72万元应胡祥祯等人委托付给中国工商银行婺城支行(以下简称婺城工行)和金华拍卖中心,以偿还借款。
1994年5月30日,天主教上海教区与上海大中华电器商店(以下简称大中华商店)签订协议书,拟建大中华电器商厦(以下简称大中华商厦)。同年7月8日,大中华商店与上海开城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开城公司)签订联建协议,联合开发大中华商厦。同年6月28日,开城公司与恒丰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大中华商厦协议,约定由开城公司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建设和所有配套,恒丰公司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建成后开城公司分得建筑面积800平方米,恒丰公司分得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同年7月20日,恒丰公司与金华银信实业总公司物资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银信公司为大中华项目筹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同年7月23日,银信公司依约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同年12月28日,大中华商厦建成。1996年春节后,开城公司因与大中华商店对房屋产权划分等问题协商不成,于4月1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中华商店。
1996年2月,被告人胡祥祯为筹钱购买高速客轮,欲将其并无所有权的大中华商厦转让给超三超公司,并向超三超公司总经理杨佰群隐瞒了恒丰公司与银信公司所签协议一事。同年5月1日,恒丰公司副总经理罗启明受胡祥祯委托与超三超公司签订大中华商厦房地产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超三超公司依约于同年5月3日和14日付给恒丰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后又按照胡祥祯要求于5月24日再支付给恒丰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至此,胡祥祯共收到超三超公司大中华商厦产权转让款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700万元被胡祥祯用于购买高速客轮。超三超公司至今无法取得大中华商厦产权。1998年3月15日,金华市公安局将乐清高速客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轮公司)的方铸号高速客轮予以扣押、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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