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被告人乔永杰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扭送给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被告人高知先当晚逃往西安,后于2002年6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乔占民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其爱人李振玲与高知先交接月亮船幼儿园的过程;
2.月亮船幼儿园的转让协议、月亮船幼儿园的注册证;
3.证人赵建林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其了解乔永杰驾驶技术不行,曾劝说高知先不要让乔永杰开车接送幼儿园儿童;
4.证人常喜花、李会敏、王爱英、王红军、张凤霞、宋万全、王建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月亮船幼儿园接送儿童的面包车着火经过;
5.火灾现场勘查记录、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现场照片,证实起火原因;
6.刑事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DNA指纹鉴定报告书等,证实车上人员伤亡情况;
7.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乔永杰被抓获和高知先投案的经过;
8.证人海慧岭、海慧杰、马福军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事发后将乔永杰扭送给公安人员的经过;
9.二被告人的年龄证明;
10.被告人高知先的供述;
11.被告人乔永杰的供述。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庭审中,被告人高知先的辩护人提供了幼儿园老师刘艳丽的证言,主要内容是:高知先租车后曾让乔永杰去修车,乔永杰在驾车再次送儿童时汽车着火;证人赵宏宾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2年6月14日晚高知先租其车辆时说,叫其帮助送幼儿园的全部儿童。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
刑法第
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高知先、乔永杰对豫A55345号面包车起火后烧死4人、烧伤2人这一严重危害后果虽然都有过失,但
刑法对二被告人的过失都另有规定,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刑法第
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对二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不妥,应当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