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沙坡村委会和碑林科技园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沙坡村委会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1.认定碑林科技园已足额支付征地款不能成立。征地款的支付应当依据《征地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计算。依据该协议第六条约定计算,碑林科技园至今仍拖欠征地款211.9946万元和利息8.1932万元。2.2001年4月9日双方的《对帐清单》不构成对《征地协议》违约金和利息条款的变更。如同每次对帐一样,该清单只是对碑林科技园已付款数额的确定,不涉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一审法院认为该《对帐清单》未约定违约金和利息,故不支持北沙坡村委会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结论不能成立。对违约金和利息的承担,双方在《征地协议》中约定得非常清楚,没有必要再约定。(二)一审判决以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认定《征地协议》第三条无效,但未指出违反了哪部法律规定,也未具体说明如何损害了国家利益,该条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一审判决认为既计算利息又计算违约金属重复计算,因而利息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利息条款并不是违约条款,而是支付款及其支付方式条款,碑林科技园支付利息,是履行合同义务,并非承担违约责任。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不是重复计算,利息和违约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规定。我国各类银行贷款都是利息和违约金并用,法律并未禁止。(四)碑林科技园违约给北沙坡村委会造成巨大损失和全村不安定因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相对该损失并不过高。一审法院对本案违约金处理不当。《征地协议》约定碑林科技园不按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支付欠款额的千分之二违约金,应承担违约金1391.4275万元(截至2002年3月31日)。一审法院不应在当事人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定违约金。
碑林科技园上诉称,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其支付北沙坡村委会违约金123.1311万元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判项,维持其他判项,由北沙坡村委会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是:(一)一审判决在认定碑林科技园已足额和超额付款事实,并认定北沙坡村委会请求继续支付征地款并承担利息和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之后,又判令碑林科技园再向北沙坡村委会支付违约金123.1311万元,自相矛盾。(二)一审判决关于碑林科技园愿意承担123.1311万元违约责任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是对碑林科技园一审答辩的误解。碑林科技园在一审答辩状中明确提出,其实际付款比应付款多出308.531485万元。碑林科技园虽然同意按123.1311万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但未承诺在已付款之外再付给北沙坡村委会123.1311万元违约金,由于多付的308.531485万元已包含并超出了应付的123.1311万元违约金,不存在再付123万余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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