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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碑林科技园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以及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征用北沙坡村委会土地的主体资格。碑林科技园虽先期使用北沙坡村委会土地,但双方已于1998年4月27日签订《征地协议》和同年6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该《征地协议》除第三条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应属无效,既计算利息又计算违约金属重复计算以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变更或核减外,其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已于2001年4月9日对碑林科技园付款情况进行了对帐,该对帐清单所确认的付款事实予以采信。双方在对帐清单中并未对北沙坡村委会前期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承担进行约定,现碑林科技园已向北沙坡村委会足额支付了征地款,故北沙坡村委会请求碑林科技园继续支付征地款并承担利息和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不应支持,但北沙坡村委会起诉后,碑林科技园愿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123.1311万元违约责任,予以认可。北沙坡村委会请求碑林科技园支付1993年11月16日《征地补偿协议》约定的征地补偿款27.72万元。双方同一日就同一宗土地签订了两份《征地补偿协议》,碑林科技园已按其中一份《征地补偿协议》支付了征地款,北沙坡村委会要求碑林科技园按另一份《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款,属同一宗土地的重复补偿,故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北沙坡村委会与碑林科技园签订的《征地协议》以及补充《协议》,除《征地协议》第三条约定无效、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核减外,其余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碑林科技园支付北沙坡村委会逾期付款违约金123.1311万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北沙坡村委会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0591元,北沙坡村委会负担63414元,碑林科技园负担27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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