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1993年11月16日,碑林科技园和北沙坡村委会为碑林科技园与西安环保设备厂用地进行调整,替该厂征用土地签订了两份内容相同的《征地补偿协议书》,其中一份协议对土地费用的计算明显有误,且碑林科技园已向北沙坡村委会实际支付了27.741万元土地征用费。
2002年5月8日,北沙坡村委会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称,1990年碑林科技园在未与北沙坡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的情况下,先期使用了北沙坡村委会94.532亩土地。1998年4月27日,双方签订《征地协议》约定了征地亩数、地价款,其中还约定了碑林科技园负责将规划范围内生活区(位于二环路北的土地)统一征为国有土地后,除去城市绿化和道路用地外,全部返还给北沙坡村委会,把土地证过户到北沙坡村委会所属的双环公司第二分公司名下,以及征地款的支付方法、欠款利息和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北沙坡村委会按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而碑林科技园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给北沙坡村委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碑林科技园支付拖欠征地款211.9946万元及其利息81932元和违约金1391.4275万元(截至2002年3月31日);继续履行《征地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义务;负担诉讼费用。同年6月20日,北沙坡村委会增加诉讼请求,判令碑林科技园继续履行《征地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义务或者向北沙坡村委会支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费用530万元。
碑林科技园辩称,北沙坡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和合同依据,应予驳回。理由是:《征地协议》第三条应属无效条款。该条约定改变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中的征地用途,明显违反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
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碑林科技园已付款1499.631485万元,不但已足额支付双方合同约定的1191.1万元,而且超付了308.531485万元;双方《征地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日千分之二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同期日利息损失。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四和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本案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应为122.0266万元。欠款或逾期付款的实际损失体现为利息损失,而在支付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再计算利息损失属重复计算。请求驳回北沙坡村委会的请求,并由其负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