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依照
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民一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窦永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长才。
委托代理人:王炳森,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卢渭峰,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
委托代理人:黄亚英,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渭峰,该科技产业园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
委托代理人:黄亚英,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理委员会、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园拖欠征地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村民委员会和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理委员会、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园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长才、王炳森,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理委员会和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园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明、黄亚英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园(以下统称碑林科技园)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991年,碑林科技园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以及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文件、批复,以撤村转户的方式征用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沙坡村委会)集体土地,并先期使用了北沙坡村委会土地94.532亩。1997年9月30日,根据北沙坡村委会不愿撤村转户的请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以碑政发(1997)079号批复,对北沙坡村委会已交给碑林科技园使用的土地补办征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