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110报警台登记表、昆明市公安局昆公刑缉(2003)第001号通缉令、紧急协查通报,用以证明官渡建行于9点51分17秒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该事件是他人的抢劫犯罪行为所致。
3.借款协议、借据、欠条,用以证明事发后,官渡建行曾借给原告方12万元。
被告五华保安公司辩称:整个事件的发生极其突然。抢劫犯逃离现场时,保安人员立即追赶,故本被告已经履行了一般保护义务,不应成为本案当事人。
五华保安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保安服务合同,用以证明五华保安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2.处置抢劫案件的应急预案,用以证明五华保安公司对属下的保安人员进行过如何处置抢劫突发事件的教育。
3.云南省急救中心电话受理登记单及呼救电话记录,用以证明案发时,官渡建行职工及时为吴艳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4.公安机关对保安人员徐志涛、官渡建行营业员晏红、官渡建行行长杨光伟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案发时保安人员已尽其所能履行了追赶抢劫犯和保护、救助吴艳红的义务。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2月26日上午9时47分左右,昆明市官渡区艳红精米厂个体经营业主吴艳红等三人携款到被告官渡建行办理存款和汇款手续。从官渡建行提供的录像资料看,吴艳红在营业厅的写字台上填写存单时,有一人在其身后窥视。吴艳红填单完毕,即到三号柜台前办理存汇款手续。官渡建行营业厅柜台前设置了“一米线”,但窥视吴艳红的人违反他人必须在“一米线”以外等候的规定,进入“一米线”站在吴艳红身侧,没有引起值班保安人员徐志涛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吴艳红将部分现金交给柜台内的营业员时,此人从吴艳红左侧伸手抢夺钱袋。吴艳红紧抓钱袋反抗,抢钱的人对吴艳红胸部连开两枪后逃离现场,徐志涛随后追赶未果。吴艳红中弹倒地,其所携钱袋及现金未被抢走。9时51分,官渡建行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后未能抓获抢钱人。10时01分,官渡建行向云南省急救中心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检查,吴艳红已死亡。对吴艳红抢劫行凶的犯罪分子已被公安机关通缉,但至今未缉拿归案。
另查明,2002年6月10日,被告五华保安公司与被告官渡建行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官渡建行提交的录像资料,只能证明该行营业厅内设置了电视监控系统,不能证明按规定还安装了联网报警装置和必须安装的探测报警等技术设施。
又查明,原告吴成礼、靳素云是被害人吴艳红的父母,原告赵辉是吴艳红的丈夫,原告赵思雅、赵俊凯是吴艳红的子女。案件发生后,吴成礼、靳素云、赵辉为处理吴艳红的后事,曾于2003年3月16日与被告官渡建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向官渡建行借款12万元。吴艳红的遗体于3月18日火化,运尸费300元、殡仪费6991元、火化费950元,均由其亲属支付。3月19日,吴艳红的骨灰被其亲属送至湖北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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