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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

  2.证人彭义斌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1年12月份左右,他按尚荣多的意见写了一张提取费用的条子,金额是5.7万元,落款时间写在10月份学校合并前,副校长蔡永恒签了字。当时给学生处7000元作为奖励,剩下的5万元,2001年12月尚荣多叫存到其私人账户上,他不知道尚荣多用这5万元干什么。
  3.证人张小南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商专没有集体研究过给相关单位和个人拜年的事;2001年下半年到2002年,学校已被合并,不存在拜年的情况。尚荣多在汇报“点招费”使用情况时,没有讲到要用一部分资金去拜年。
  4.证人赵家平、张小峡、钱仁芳、吴岳莲、邹明远的证言,均证实与被告人尚荣多没有经济往来,尚荣多也没有在2002年春节给他们拜年。
  5.证人洪流、李万银、杨从健、罗顺林、薛道华、周国良的证言,均作证不认识尚荣多。
  6.证人郑建强、方梅夫妻二人的证言,证实2003年5—6月,尚荣多找他们,说有笔钱有点麻烦,要求他们在有人问起时,帮忙证明2002年2月他们曾借给尚荣多10万元,2003年4月尚荣多归还,实际上他们没有借钱给尚荣多。
  7.彭义斌、尚荣多私人账户的明细账,证实2001年12月28日,彭义斌将5.7万元中的5万元转入尚荣多的账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刑法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被告人尚荣多、李域明身为教育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彭义斌共同侵吞公款20万元,尚荣多个人还侵吞公款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尚荣多参与共同贪污20万元,个人贪污5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尚荣多是招生工作主要负责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域明参与共同贪污20万元,违法所得6万元。李域明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尚荣多、李域明均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尚荣多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所得赃款已被追回,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李域明是从犯,所得赃款已被追回,认罪态度好,量刑时可以减轻处罚。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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