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彭义斌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1年商专招生点招学生大约是200多人,实际收费的学生大约是140—150人,一共收费54万余元。招生结束后,他将收费总数与学生花名册向尚荣多、李域明作了汇报,三人商定从“点招费”中取出20万元单独存放,向校财务处只交14.2万元。2002年春节前,他们三人商量每人分6万,剩下2万给张小南,后尚荣多又找他商量,决定尚荣多和张小南每人拿5万元,他拿4万元。他从账上转5万元给了尚荣多,取6万元现金给了李域明,送给张小南5万元,但张小南把钱退还了。截留20万元的事情只有他们三人知道。
4.证人张小南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商专有规定,收取的“点招费”不许隐瞒。2001年底,尚荣多说“点招费”有近40万元,交给学校财务14万元,招生活动费开支10多万元,剩下的钱作为招生奖励费发给了大家。他同意按惯例对所有的招生人员进行奖励,尚荣多从未告诉他截留了“点招费”20万元。2002年春节前,彭义斌给了他5万元,说是学生处留下的费用,他没有要,把钱退给了彭义斌。
5.证人蔡永恒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在担任商专副校长期间,没有人告诉他2001年点招费的收费和支出情况,这项工作根据分工由尚荣多负责。
6.证人谢飞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在担任商专财务处长时,不知道学生处每年收取多少“点招费”。2001年10月22日,彭义斌要交2001年收取的“点招费”,金额是14.2万元,他答应帮其保管一下。一周后彭义斌就把钱提走,听说是交到理工大学去了。
7.证人陈万林等70余人的证言,证实在2001年被商专录取时均向该校交纳了“点招费”。
8.彭义斌、尚荣多私人账户的明细账,证实2001年12月28日,彭义斌转存20万元到其子彭俊的账户;2001年2月,从彭俊账户转入尚荣多账户5万元。
(二)2001年12月,被告人尚荣多要彭义斌从“点招费”14.2万元中提点钱作为活动费。彭义斌以奖励招生工作人员的名义打报告,经当时负责行政工作的副校长蔡永恒签字同意后,从“点招费”中提出5.7万元。随后,彭义斌按照尚荣多的要求,将其中的7000元用于学生处发奖金,5万元于2001年12月28日存入尚荣多的私人账户。尚荣多于同月31日、2002年1月4日分两次取出此款,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尚荣多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按学校规定,每年可以根据招生人数提取一定数量的活动费。2001年,他同意彭义斌写了一个报告,从准备上缴到理工大学的14.2万元“点招费”中提出5.7万元,给学生处用7000元,剩下的5万元他在2002年春节后给省教育厅、省招办领导拜年时使用。此事没有集体研究过,也没有向学校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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