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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

  被告人李域明的辩护人认为,国家有规定不让收“点招费”,因此“点招费”不能成为国有财产。学校违法叫收“点招费”,并且对“点招费”的使用,还制定了“以招养招”以及由招生领导小组具体掌握奖励的政策。故李域明等人将“点招费”作为奖金分配,没有侵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而只是侵犯了学生家长的私人财产权,是民事侵权问题。指控李域明犯贪污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李域明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者的地位,且在侦查机关介入后就主动退出了自己分得的6万元钱,如果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在原商专2001年招生工作中,被告人尚荣多和被告人李域明负责招生录取领导小组的工作,学生处处长彭义斌具体负责收取和保管“点招费”。2001年10月招生工作结束后,经尚荣多、李域明、彭义斌三人清点,除用于招生工作的开支,“点招费”余款为34.2万元。三人商量后决定,只向学校上缴14.2万元。2001年11月28日,彭义斌将20万元转入以其子名义开设的私人账户。2002年春节前,尚荣多、李域明和彭义斌共谋将截留的20万元私分,议定三人各得6万元,给原商专校长张小南2万元。后尚荣多单独找到彭义斌商定:李域明仍得6万元,尚荣多得5万元、彭义斌得4万元,张小南得5万元。后彭义斌给李域明6万元,存入尚荣多个人户头5万元,以学生处所留活动费的名义送给张小南5万元,但张小南当时退回了该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尚荣多的供述。主要内容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成员有他和李域明、彭义斌,由他负责。2001年招生工作结束以后,三人对当年收取的“点招费”进行了核对,除已支出的奖励费和活动费等项目,还余下30多万元。当时三人商定提出20万元钱分了,14万余元上缴学校。在如何分配20万元时三人曾商定,每人分6万元。后他又单独找了彭义斌,决定分给校长张小南5万元。彭义斌给了李域明6万元,给了他5万元,张小南没收钱。这20万元的事除了他和李域明、彭义斌外,没有人知道。2003年5月,他们三人商量,如果理工大学来问“点招费”的事,就说只收了14万余元;如果上级部门来查,就说收了40多万元,奖励费用了10多万元,活动费用了10多万元,上缴学校14万多元,我们每人拿了2万元的奖励费。
  2.李域明的供述。主要内容是:1999年起商专开始收取“点招费”,当年是开收据的,2000年和2001年没有开收据,每年都由学生处处长彭义斌收取,一部分存入银行,一部分用于招生开支。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由彭义斌向尚荣多和他汇报收费、开支等情况,再由尚荣多向学校报告。尚荣多对活动费、招生人员奖励费有决定权,但都应向学校汇报,除去开支,剩余的“点招费”应交学校财务处。2001年收取的“点招费”是40多万元。他们三人截留20万元的事没有其他人知道。2002年2月初,他们三人商定对20万元私分,每人6万,张小南2万。2002年2月6、7号,彭义斌把钱给了他。2003年2月25日晚上,他和尚荣多、彭义斌三人商量统一口径,约定谁都不许提20万元私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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