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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


【裁判摘要】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并侵吞本单位违法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应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荣多。2003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域明。2003年6月12日被逮捕。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尚荣多、李域明犯贪污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在原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商专)2001年的招生工作中,被告人尚荣多以商专副校长身份和时任商专党委副书记的李域明负责招生小组的工作。二人伙同商专学生处处长彭义斌(另案处理),共谋在此次招生收取的“点招费”中侵吞20万元,其中尚荣多得赃款5万元,李域明得赃款6万元,彭义斌得赃款4万元。招生工作结束后,尚荣多授意彭义斌,从上缴后又全额领回的“点招费”中转入尚荣多私人账户5万元,尚荣多分两次取出此款,用于个人开支。尚荣多、李域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中,尚荣多系主犯,李域明系从犯。李域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请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尚荣多否认构成贪污罪,辩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是事实,招生领导小组有权处置“点招费”,未上交的“点招费”是用于奖励对招生贡献大的人员,其取走的5万元是用于给相关单位的领导拜年。
  被告人尚荣多的辩护人认为,尚荣多等三人作为招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校委会的奖励政策理应得到重奖,这在商专成人教育部是有先例的;尚荣多等人提取20万元“点招费”,目的是重奖招生办有贡献的人员,这是经校委会授权的职务行为;尚荣多取走的5万元,也是为了招生工作,用于向教委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拜年时开支,虽然这些人否认收钱,但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总之,尚荣多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李域明辩称“点招费”是按惯例提留,并以贡献大小奖励给个人。自己在整个事情中处于被动地位,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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