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人仝昕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3年9月9日晚上,他与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次日凌晨2时许,见有三名男子敲宾馆的门,要找一名女服务员。因天太晚了,他没有让这三名男子进饭店。凌晨4时许,有两名男子敲他的房间门,其中一名男子胳膊受伤,让他帮忙送另一名男子去医院。他便跟着他们到了女服务员宿舍,发现一名男子趴在门里,头冲外,地上有一大滩血,鼻息和脉搏已经没有了。他便与朋友一起将该男子送到医院并报警。
6.证人张建勋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是66489部队卫生队的医生。卫生队地处偏僻,周围没有医院,老百姓有急病经常到卫生队就医。2003年9月10日凌晨4时25分,李光辉被送到卫生队时,心跳和脉搏已消失,双瞳散大,左侧胸部有刺伤,符合临床死亡特征。
7.尸体检验报告,主要内容是:李光辉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片刀)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场提取的黑把水果刀可以致上述损伤。
8.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是:现场是饭店的服务员宿舍。该宿舍房门单扇朝北内开,门北侧地面上有点状血迹,门南侧室内地面上有片状及点状血迹,室内东墙下摆放有单人床,南墙下摆放有木柜,西墙下摆放有单人床,北墙下摆放有木柜。
9.公安机关报警记录,主要内容是:报警人仝昕于2003年9月10日凌晨4时11分拨打“110”报警。
10.诊断证明,主要内容是:孙金刚左上臂和左肘有锐器伤。
11.物证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的铁挂锁一把,刃长14.5厘米、宽2厘米的水果刀一把。
12.公安机关叙述抓获经过的书面材料一份,主要内容是:吴金艳于2003年9月10日凌晨4时30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质证,被告人吴金艳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吴金艳的辩护人认为,孙金刚、张金强作为本案的两个主要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提到李光辉怎样用大铁锁砸吴金艳,以及吴金艳是如何刺中李光辉的这一本案关键事实,却有三人如何密谋到女工宿舍实施不法行为的陈述。对这一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词,公诉人在宣读证人证言时予以省略是不正确的,应当补充宣读。经辩护人提议,公诉人对证人孙金刚、张金强的证词中关于事前密谋部分的证词,进行了补充示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孙金刚、张金强是本案的两个主要证人。二人证言中虽然没有涉及李光辉如何拿铁锁砸被告人吴金艳,以及吴金艳如何刺中李光辉的情节,但这一情节在吴金艳的供述以及证人尹小红、石双荣的证言中均得到证实。张金强的证言中,提到李光辉站在门口用瓶子向屋里扔。纵观吴金艳的供述和尹小红、石双荣、张金强的证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可以认定:张金强所认为的瓶子,即是李光辉从宿舍内桌子上拿起并准备砸向吴金艳的铁锁。另外,关于孙金刚、张金强和李光辉在上山前的密谋经过,公诉人最初虽未宣读,但在辩护人的提议下已经补充示证,故对这一情节也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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