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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另查明,原告印刷机械厂为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调查取证费1万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轶德公司将他人使用过的“银雉”牌印刷机械购回予以修整,去除商标标识后向他人销售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印刷机械厂的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印刷机械厂依法对“银雉”牌商标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并享有禁止他人不适当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中的商品商标,作为商标权人与商品使用者之间的纽带,只有附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随着商品流通,才能加强商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使商品使用者认知商品生产者及其商品的全部价值,增加商品的市场交易机会,满足商标权人实现其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所以,商品商标与商品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商标权人有权在商品的任何流通环节,要求保护商品商标的完整性,保障其经济利益。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拆除原有商标的行为,显然割断了商标权人和商品使用者的联系,不仅使商品使用者无从知道商品的实际生产者,从而剥夺公众对商品生产者及商品商标认知的权利,还终结了该商品所具有的市场扩张属性,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最终损害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因此,被告轶德公司在商品交易中擅自将印刷机械厂的“银雉”牌商标与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分离,是侵犯印刷机械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轶德公司辩称其仅是为客户修理印刷机械,并未侵犯原告印刷机械厂的商标专用权。修理仅是提供劳务的行为,不改变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本案中,轶德公司先购入他人使用过的“银雉”牌旧印刷机,去除该设备上印有“银雉”商标的铭牌、更换破损部件并重新喷漆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用户。这种行为已不是单纯的修理行为,而是将修整后的“银雉”牌旧印刷机作为轶德公司的产品对外销售的货物交易行为。轶德公司不是印刷机械设备的合格生产厂家,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亦不包括收购和出售旧物资设备的内容,其将旧“银雉”牌印刷机修整后,在无合格证、无质量标准和不带任何标识的情况下投入市场,不仅违反产品质量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更侵犯了印刷机械厂对“银雉”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轶德公司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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